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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台子区工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发布时间:2020-12-21 浏览次数:341
双台子区工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档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条款 规定内容 (处罚层级分类) (执法单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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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执法人员提出意见,报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②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3 ①不听劝阻,立案前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②在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企图逃避检查的。 并处六万元及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4 ①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②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对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并处八万元及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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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执法人员提出意见,报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 逾期不改正;但是,立案前,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者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 逾期不改正;并且,立案前,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在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企图逃避检查的。 处十万元及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4 逾期不改正;并且,立案前,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或者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对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处十五万元及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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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执法人员提出意见,报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 逾期不改正;但是,立案前,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者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 逾期不改正;并且,立案前,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在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企图逃避检查的。 处二万元及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4 逾期不改正;并且,立案前,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或者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对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处四万元及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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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执法人员提出意见,报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②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3 ①不听劝阻,立案前,整改要求不落实的;②在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企图逃避检查的 处十五万元及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4 ①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②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③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对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处二十五万元及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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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执法人员提出意见,报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 拒不改正;但是,立案前,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者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 拒不改正;并且,立案前,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在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企图逃避检查的。 处二万元及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 拒不改正;并且,立案前,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或者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对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处三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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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1 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行为,有正当理由并有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淘汰规划的。 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登记违法行为,对其淘汰规划备案,监督执行。 执法人员提出意见,报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 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行为,没有淘汰规划的,能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的。 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3 在整改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有正当理由并积极整改的。 提出处罚意见,监督整改。
4 在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企图逃避检查的;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话;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对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报请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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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1 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提出意见,报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 主动改进,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3 在整改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有正当理由并积极整改的。 提出处罚意见,监督整改。
4 情节严重,不听劝阻,有多项产品能耗限额超标准的;在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企图逃避检查的。 报请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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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条第2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 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在查处前能积极完成改造的。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提出意见,报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 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有立功表现的。 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3 在整改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有正当理由并积极整改的。 提出处罚意见,监督整改。
4 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继续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在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企图逃避检查的。 报请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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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拒绝、阻碍节能监察工作,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以及伪造、销毁、篡改证据的,由节能监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移交司法机关。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提出意见,报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执法人员查处 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3 不听劝阻,立案前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在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企图逃避检查的。 并处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的;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话;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对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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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节能监察主管部门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节能监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提出意见,报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执法人员查处 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下达整改通知书。
3 在整改期限内,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但能采取积极措施的。 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4 不听劝阻,立案前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在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企图逃避检查的;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的。 并处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上的罚款。
11                                  62      违反本法第14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电力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但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该设备和技术占项目投资额2%以下的。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以2万元及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提出意见,报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 电力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但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该设备和技术占项目投资额2%至5%的。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2万元及以上至4万元罚款。
3 电力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但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该设备和技术占项目投资额5%以上的。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4万元及以上至5万元罚款。
12                                           63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1 未经许可,从事电力供应与销售业务或变更营业区,累计时间不满3个月。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及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提出意见,报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 未经许可,从事电力供应与销售业务或变更营业区,累计时间达到3-6个月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至3倍罚款。
3 未经许可,从事电力供应与销售业务或变更营业区,累计时间达到6个月以上至12个月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至4倍罚款。
4 未经许可,从事电力供应与销售业务或变更营业区,累计时间超过12个月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至5倍罚款。
13                                           65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 违反本条规定:
①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
1、违反第①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执法人员提出意见,报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②再次发生的。 2、违反第②项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决定,并处5千元及以下罚款。
2 违反本条规定:①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 1、违反第①项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5元和每千瓦时十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②拒绝改正的。 2、违反第②项的,可同时下达中止供电决定。
3 违反本条规定:①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 1、违反第①项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②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 2、违反第②项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决定,并处每次2万元及以下罚款。
4 违反本条规定:①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规定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造成他人损害的; 1、违反第①项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
②上述行为,危及电网安全的。 2、违反第②项的,可同时下达中止供电决定,并处3万元及以下罚款。
5 违反本条规定:①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 1、违反第①项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②上述行为拒绝改正的。 2、违反第②项的:擅自引入的,处以1万元及以下罚款;擅自供出电力的,处以3万元及以下罚款;擅自将自备电源并网的,处以5万元及以下罚款。
14                                           71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 违反本条规定:盗窃电能数量不足2000千瓦时的,情节轻微,对违法行为表示悔过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1倍及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提出意见,报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违反本条规定:盗窃电能数量2000千瓦时至50000千瓦时的,情节比较严重或曾经受过处罚再犯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1倍以上至3倍的罚款。
3 违反本条规定:盗窃电能数量50000千瓦时以上的;构成犯罪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3倍以上至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5 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34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处一千元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拆除或者清除:
(一)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米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5米内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秸秆、易燃易爆物品;
(三)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四)在发电、变电设施排水排洪渠道上引水灌溉,倾倒残土、垃圾杂物;
(五)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六)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七)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保护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九)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
(十)在架空电力线路、电力专用通信线路保护区内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钓鱼,采石,烧窑,烧荒,烧纸,放烟花。
1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整改。 责令限期改正,登记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提出意见,报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 违反本条规定:逾期不整改。 处1千元元罚款,并依法申请拆除或者清除。
16 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35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处三千元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拆除或者清除:
(一)在水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二)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500米区域内烧窑、烧荒或者焚烧垃圾等;
(三)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00米区域内放风筝等飘动物体;
(四)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或者电厂灰场范围内,采石、取土、挖掘、打桩、钻探、破坏植被;
(五)向风力发电机、电力线路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六)在风力发电设施保护区内放放风筝等飘动物体,焚烧物体,进行爆破或者从事有污染的作业;
(七)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区域内放风筝等飘动物体;
(八)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九)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1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整改 责令限期改正,登记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提出意见,报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 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不整改。 处3千元罚款,并依法申请拆除或者清除。
17 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36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罚款:
(一)危及发电、变电设施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二)影响发电、变电设施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三)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四)破坏、损坏、涂改、移动、围挡电能计量及用电信息采集设施。
1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整改 责令限期改正,登记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提出意见,报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 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不整改。 处5千元罚款。
3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 处一万元罚款。
18 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37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力设施所有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建设电力设施的;
(三)未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
1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整改 责令限期改正,登记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提出意见,报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 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不整改。 处一万元罚款。
3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 处三万元罚款。
19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38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1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而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责令停止营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提出意见,报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伸入或跨越其他供电单位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责令其拆除深入或跨越的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
3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责令其拆除转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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