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驻区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开展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的通知》(盘自然资〔2020〕6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开展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的通知》(盘自然资〔2020〕6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