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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绕引水总干和双绕引水总干等两条河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与保护范围划界成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办河湖函〔2019〕394号)、《辽宁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通则的通知》(辽河长办〔2017〕2号)的规定,盘锦市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与保护范围划界成果已经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1.西绕引水总干:西绕引水总干是盘山灌区一条重要引水渠道,为盘山县北部区域农田提供灌溉水源。取水口位于辽河闸上游,辽河右岸4.8 km处,通过辽河闸抬高水位,辽河水经过西绕倒虹吸,穿越小柳河,流经双台子区统一镇、盘山县汇入绕阳河,河道全长12.5km,盘锦境内12.5km。

(1)左岸

①西绕倒虹吸出口—太平河:以河道中心线为界,河道中心线为界以左属双台子区,河道长度7.44km。

②太平河—张家东站(汇入绕阳河处):以河道中心线为界,河道中心线为界以左属盘山县,河道长度5.06km。

河道管理范围左边界线均按河道左岸岸坎线外延40m划定,保护范围左边界线均按管理范围左边界线外沿200m划定;

(2)右岸

西绕倒虹吸出口—张家东站(汇入绕阳河处):以河道中心线为界,河道中心线为界以右属盘山县,河道长度12.5km,

河道管理范围右边界线均按河道右岸岸坎线外延40m划定,保护范围右边界线均按管理范围右边界线外沿200m划定;

2.双绕引水总干:是盘山灌区一条重要引水渠道,为盘山县西部区域农田提供灌溉水源。取水口位于辽河闸上游,辽河右岸20米处,通过辽河闸抬高水位,辽河水经过双绕倒虹吸,穿越小柳河,流经双台子区铁东街道、双盛街道、陆家镇,盘山县汇入绕阳河,河道全长16.61km,盘锦境内16.61km。

(1)左岸

①双绕倒虹吸出口—太平河:以河道中心线为界,河道中心线为界以左属双台子区,河道长度10.05km,

②太平河—龙家铺闸(汇入绕阳河处):以河道中心线为界,河道中心线为界以左属盘山县,河道长度6.56km,

河道管理范围左边界线均按河道左岸岸坎线外延40m划定,保护范围左边界线均按管理范围左边界线外沿200m划定;

(2)右岸

①双绕倒虹吸出口—太平河:以河道中心线为界,河道中心线为界以右属双台子区,河道长度10.05km,

②太平河—隆家铺闸(汇入绕阳河处):以河道中心线为界,河道中心线为界以右属盘山县,河道长度6.56km,

河道管理范围右边界线均按河道右岸岸坎线外延40m划定,保护范围右边界线均按管理范围右边界线外沿200m划定。

二、相关要求

(一)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湖稳定、危害河湖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湖行洪的活动。在行洪河湖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2.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设置拦河渔具。

3.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以及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器具。

4.非法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挖筑鱼池。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宜。

(二)水利水工设施管理与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和河湖长制公示牌、河湖划界公告牌、界桩等。

(三)划界调整

河湖保护范围地块边界因自然条件、历史原因等不能保证时,先按控规蓝线或现状绿化带范围划定,以后随城市规划建设按划界要求进行调整。

河道进行河道治理后,其河道管理范围按照有关要求适时进行调整。

三、责任追究。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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