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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9-27 浏览次数:198

盘双人社监罚字[2021]3001号

辽宁金圣建设有限公司:

经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确认,你公司在施工建设的20万吨/年食品添加剂烷烃生产项目中未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你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盘双人社监令字[2021]A3009号,要求你公司立即整改,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你公司未按劳动监察部门整改要求整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我局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处罚金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元),并要求你公司立即改正。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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