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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权责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1-12-20 浏览次数:408
双台子区住建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1 行政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2020年11月29日施行)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审:企业自行网上上传前置要件并申请受理;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对申请材料齐全、合法有效的,受理并在系统内进行核验,上传件和纸质件一致,为核验合格通过,完成初级审核。
2 其他行政权力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修正)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第八条(二)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下放至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5]83号)
    第九条 开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下放至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审:企业自行网上上传前置要件并申请受理;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对申请材料齐全、合法有效的,受理并在系统内进行核验,上传件和纸质件一致,为核验合格通过,完成初级审核。
3 其他行政权力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修正)
    第十五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审:企业自行网上上传前置要件并申请受理;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对申请材料齐全、合法有效的,受理并在系统内进行核验,上传件和纸质件一致,为核验合格通过,完成初级审核。
4 其他行政权力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补发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2015年5月4日修正)
    第十三条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审:企业自行网上上传前置要件并申请受理;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对申请材料齐全、合法有效的,受理并在系统内进行核验,上传件和纸质件一致,为核验合格通过,完成初级审核。
5 其他行政权力 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相关的投诉受理、调解、处理、回复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2018年3月19日施行)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62号],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六十条第一款 市、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方式,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的投诉,及时答复处理结果。经核查属实的,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整改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
【规范性文件】《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办法》(建房[2010]165号)
    第四十一条  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                                        《盘锦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指导物业承接查验工作;(二)指导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监督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三)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四)负责召集物业管理协调会议,调解物业管理纠纷;(五)采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组织调查业主满意度;(六)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违法违规决定;(七)负责原物业服务企业撤离后,新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前的应急管理;(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物业管理工作。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关于物业管理方面信访案件。
2.调查调节责任:对所反映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同时涉及其他部门的交办、转办。
3.处理责任:依法依规对问题进行处理。
4.回复责任:将信访处理结果反馈信访投诉人。
6 行政许可 城市供热经营许可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第62号,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十四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供热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分级核发,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质量监督受理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许可 获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停业、歇业审批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第62号,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十六条第一款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质量监督受理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许可 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审批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第62号,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十六条第二款 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的,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质量监督受理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其他行政权力 本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 【规范性文件】《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可靠准确、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其他行政权力 供热热源
审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经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质量监督受理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其他行政权力 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考核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标准与质量考核和信用评价体系,定期组织对其进行考核,听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居(村)民委员会的评价意见,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进行现场核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3)其中对申请材料齐全、合法有效且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告知书。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出具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备案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行政确认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确认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城市廉租住房分配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09〕111号)、《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城建环保局双台子区廉租住房分配方案的通知》(双区政办发〔2013〕29号  社区、街道、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申请家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社区进行申请;2、由社区进行受理和初审通过后上报街道办事处;3、街道办事处进行复审,通过后上报区住建局;4、区住建局进行审批;5、通过后由街道、社区进行公示;6、公示无异议后由区住建局组织现场分配。
13 其他行政权力 住房分配货币化审批 住房分配货币化审批 《双台子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补发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双区政办发【2015】121号)
所在单位、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住房补贴申请材料;2、由所在单位根据进行受理和审核,通过后上报区住房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备案;3、区住房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补贴名单后进行公示审;4、由区住房补贴领导小组进行审批;5、批通过后由区财政局确定资金并办理资金划转;
14 行政奖励 绿化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 绿化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调整为内部管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由区政府作出决定,予以表彰奖励。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表彰奖励或不予表彰奖励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的,制发受理书;不予的,制发不予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行政许可 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城市绿化条例》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受理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行政确认 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的确认。 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的确认。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5日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城镇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镇绿化建设。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受理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 行政确认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6月22日发布,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予以修正) 第二十五条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规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受理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其他行政权力 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参建各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4〕69号) 第五条 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分管不良记录管理工作的承办机构,也可委托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不良记录管理工作。(以下将分管不良记录管理工作的机构简称为不良记录承办机构)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在质量检查、质量监督、事故处理和质量投诉处理等过程中发现的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行为负责记录。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应记录工作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应记录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不良行为。上述对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应在每季度5日前将《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表》报给不良记录承办机构。"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受理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行政检查 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排水、污水设施运行和汛前排水设施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3年10月2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3年10月2日颁布)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11月19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2014年5月30日颁布)
    第四条  省、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对已有的分散锅炉,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并不得向用户收取供热管网建设、改造费用。
【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56号令,2007年3月1日颁布)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的规定分工负责。
【文件】《关于调整污水处理管理职责的通知》(辽编办发〔2016〕31号)。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可靠准确、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其他行政权力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进行监督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8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五条第5款: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第六条第五款: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42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各验收阶段的组长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出具验收监督意见。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可靠准确、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行政许可 燃气项目审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第111项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实施机关为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1998年7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
第八条 民用液化石油气建设项目(含居民区液化石油气管道供气项目)应当经市(不含县级市,下同)民用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到其他有关部门办理专项审批手续。其中新建民用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建设项目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条 民用液化石油气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由建设单位报市民用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消防设计报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防雷装置设计报市气象主管部门审核。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责任:(1)申请人提交燃气设施改动申请及所需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转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
4.送达阶段责任:将上级行政机关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22 其他行政权力 燃气工程建设审批初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一条;具体内容: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1.1第四章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1.2-1.4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手里;(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第三是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23 行政许可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国务院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现场核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3)其中对申请材料齐全、合法有效且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准用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出具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准用证;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 行政许可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订)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修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
【规范性文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手续。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可靠准确、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 行政许可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可靠准确、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 行政许可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第73项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下放至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可靠准确、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 行政检查 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订)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颁布)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可靠准确、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8 其他行政权力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可靠准确、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9 其他行政权力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第六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第五条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辽住建发〔2012〕43号)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三)抽查、抽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四)抽查、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根据建设规模、质量状况和质量工作目标,制定年度或阶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发布质量形势报告;(八)依法对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实施处罚。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辽住建发〔2014〕5号) 第五条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辽住建发〔2014〕5号)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审核签字;(四)建设单位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查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九)有完整的安全生产验收备案材料;(十)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合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十一)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十二)建设单位按照《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已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施工单位名头存入的保证金账户;(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可靠准确、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0 其他行政权力 工程质量检测复检结果备案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09月28日发布) 第十二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可靠准确、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1 其他行政权力 建筑起重机械告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28日颁布)
    第十二条第五款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可靠准确、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2 其他行政权力 组织或参与房屋市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可靠准确、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3 行政确认 人民防空工程权属确认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1998〕国人防办字第21号)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人防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三)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人防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统计、资产帐卡的建立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8〕8号)
    七、依法落实人民防空经费、严格国有资产管理。(二十五)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使产权管理责任;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是公民和法人依法履行的义务,防空地下室的产权归国家所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使产权管理责任,开发单位可优先租赁使用,并按规定交纳使用费(收费方式及标准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等核定),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出卖、抵压及无偿使用;集体或个人利用非国有资金(法律规定义务以外)投资建设的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要求,产权归投资者所有,其中享受人民防空优惠政策的部分,产权归国家所有,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产权管理,由经营部门有偿使用。不论是何种产权性质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按人民防空工程要求进行维护管理,并接受人民防空部门监督检查;战时或遇有突发事件时,一律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无条件征用。各类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人民防空工程产权证明,房产部门负责核发人民防空工程房屋所有权证。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程序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的应当受理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告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核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应派不少于2人核查;(3)听取意见: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其权利。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依法批准,出具许可文件
4.送达责任:送达或通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4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人防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通过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4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建设单位未取得人防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行为工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通过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4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通过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4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人防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l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通过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4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5.对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通过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4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6.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人防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l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通过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4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7.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防工程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取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通过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4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8.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通过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4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9.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人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通过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4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0.对人防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通过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4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1.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通过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4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2.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资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通过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4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3.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通过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4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4.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通过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4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5.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人防工程的监理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通过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4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6.对涉及人民防空工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通过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5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建设质量行为违法违规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三)未申请工程质量等级验核或者验核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补办质量等级验核手续,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四)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已经使用的,责令进行技术鉴定,并处以2万元至5元罚款。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通过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5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人防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违规质量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越级承担勘察设计项目的,责令停止勘察设计,宣布其勘察设计文件无效,并处以勘察设计费1至3倍的罚款;
(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致使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按照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三)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定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厂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通过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5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越级承担施工项目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2万元至10万元罚款;
(二)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令停工、返工,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工程竣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和质量标准的,责令限期返工,并处以2万元至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采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其进行试验、检验,或者未按照规定取样送试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1万至5万元罚款。
(五)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转包工程的,责令其立即停工,并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通过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5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违法违规质量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四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失误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通过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5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为的处罚 5.对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法违规质量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虚假数据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以检测费5至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通过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5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为的处罚 6.对人防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销售单位违法违规质量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销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处罚。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通过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5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为的处罚 7.对人防工程因擅自改变工期出现质量问题的当事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四十四条 擅自改变工期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通过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为的处罚 1.对违规不修建防空地下室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易地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不修建防空地下室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为的处罚 2.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颁布)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拒不补建,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的、覆盖人民防空工程测量标志或者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周围施工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泄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以及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通过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7 其他行政权力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自行招标、招标文件、招标澄清修改文件、书面报告、直接发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2月27日予以修正)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2号令,2003年8月1日颁布)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二)投标人情况;(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四)开标情况;(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否决投标情况;(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八)中标结果;(九)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十)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30号令,2003年5月1日颁布)
    第六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范围;(二)招标方式和颁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
【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27号令,2005年3月1日颁布)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一) 招标货物基本情况;(二) 招标方式和颁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三)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四)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2001年6月颁布)
    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2000年10月颁布)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68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清单04中标通知书(按照规定可直接发包的工程应提交直接发包备案表)。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包括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企业申请表;附件材料(相关证书和工程业绩复印件等);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公开。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8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办法函〔2019〕144号)中提出“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对进行抽查。”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发放书面受理决定;(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充;(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消防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个工作日内发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凭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凭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消防法》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9 其他行政权力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发放书面受理决定;(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充;(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消防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个工作日内发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凭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凭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消防法》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0 行政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重新核定/资质定级/资质升级/资质降级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审:企业自行网上上传前置要件并申请受理;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对申请材料齐全、合法有效的,受理并在系统内进行核验,上传件和纸质件一致,为核验合格通过,完成初级审核。
41 行政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资质延续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审:企业自行网上上传前置要件并申请受理;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对申请材料齐全、合法有效的,受理并在系统内进行核验,上传件和纸质件一致,为核验合格通过,完成初级审核。
42 行政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7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订)第十一条第三款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省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67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三级资质核定下放至市级住房城乡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初审:企业自行网上上传前置要件并申请受理;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对申请材料齐全、合法有效的,受理并在系统内进行核验,上传件和纸质件一致,为核验合格通过,完成初级审核。
43 其他行政权力 施工招投标备案(电子招投标除外) 1.自行招标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包括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企业申请表;附件材料(相关证书和工程业绩复印件等);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公开。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3 其他行政权力 施工招投标备案(电子招投标除外) 2.书面报告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规章】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六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包括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企业申请表;附件材料(相关证书和工程业绩复印件等);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公开。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4 其他行政权力 人民防空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处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45 其他行政权力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规章】《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
第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初审经办人员、经办机构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逐级审查申请材料(包括人防工程施工图、具备人防工程审图资质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设计审查意见等)是否符合人防工程设计条件。
3.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出具《人防工程防护设计审核确认书》,送达建设单位。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6 其他行政权力 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举报投诉的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2月27日予以修正)
    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2017年3月1日、2018年3月19日、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正)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号公布,2004年6月21日颁布)
    第四条第一款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稽〔2014〕166号)
    第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独立设置的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省直管单位举报案件除外
47 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83号令,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责任:(1)申请人提交燃气设施改动申请及所需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转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
4.送达阶段责任:将上级行政机关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48 其他行政权力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 盘政发【2015】37号下放权限                                               【行政法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颁布)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可靠准确、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9 行政许可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可靠准确、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0 行政许可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可靠准确、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1 行政许可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可靠准确、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2 行政许可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可靠准确、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3 行政许可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可靠准确、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4 行政许可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可靠准确、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6 行政许可 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条: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可停业、歇业。《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可靠准确、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7 行政许可 利用照明设施架设通讯、广播及其它电器设备和设置广告许可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199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对市政公用设施实施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拆除照明设施,在照明设施的地下管线上方施工,在照明设施上外接电源,利用照明设施架设通讯、广播及其他电器设备和设置广告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可靠准确、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8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二十条第二款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1998年7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条 民用液化石油气经营者需要变更、分立或合并的,应当向市民用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民用液化石油气经营者需要停业或歇业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用户,并向市民用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责任:(1)申请人提交燃气设施改动申请及所需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转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
4.送达阶段责任:将上级行政机关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9 行政许可 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使用审批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责任:(1)申请人提交燃气设施改动申请及所需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转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
4.送达阶段责任:将上级行政机关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60 行政确认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二、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二)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三)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三、强化租赁补贴监督管理(一)规范合同备案制度。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二)建立退出机制。各地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三)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里未出台明确职责文件
61 行政征收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正)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规范性文件】《全省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十三 住房城乡建设:37.城镇垃圾处理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收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可靠准确、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62 行政征收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征收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全省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十三 住房城乡建设:37.城镇垃圾处理费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收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可靠准确、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63 行政征收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征收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8日、2017年3月1日予以修订)
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规范性文件】《全省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住房城乡建设15.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规范性文件】《全省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十三 住房城乡建设:38.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收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可靠准确、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64 行政征收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征收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8日、2017年3月1日予以修订)
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规范性文件】《全省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住房城乡建设15.城市道路占用费的征收
【规范性文件】《全省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十三 住房城乡建设:38.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收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可靠准确、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66 行政奖励 对供水设施的保护做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规章】《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199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对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调整为内部管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由区政府作出决定,予以表彰奖励。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表彰奖励或不予表彰奖励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的,制发受理书;不予的,制发不予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7 其他行政权力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1994年7月5日予以修正,2007年8月30日予以修订)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制度。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里未出台明确职责文件
68 其他行政权力 对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位置进行核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第二款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位置进行核查;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时,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位置。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进行现场核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3)其中对申请材料齐全、合法有效且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告知书。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出具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备案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9 其他行政权力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可靠准确、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0 其他行政权力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查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十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可靠准确、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1 行政处罚 对未按对重要经济目标进行防护或者擅自拆改防护设备行为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规定》(省政府令256号2011年8月18日发布)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对重要经济目标进行防护或者擅自拆改防护设施设备的,由县以上人民防空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因未按规定对重要经济目标进行防护或者擅自拆改防护设施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通过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2 行政许可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10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可靠准确、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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