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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2-04-19 浏览次数:418
序号 项目
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
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
据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
法规 
地方
性法规
部委
规章
政府
规章
规范
性文件
1 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主席令第八十二号,2006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二十号)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日 不收费
2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规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令修订)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公民 1日 不收费
3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2021年7月27日颁布)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公民 1日 不收费
4 食品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14个工作日 不收费
5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7个工作日 不收费
6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行政许可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15个工作日,承诺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7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行政许可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7个工作日 不收费
8 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行政奖励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诉举报受理办公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规章】《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
第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工作日 不收费
9 对举报假冒伪劣经营行为的奖励 行政奖励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诉举报受理办公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工作日 不收费
10 对举报食品等产品安全问题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诉举报受理办公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工作日 不收费
11 对举报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问题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诉举报受理办公室 【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国家主席令第31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工作日 不收费
12 对投诉举报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 行政奖励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诉举报受理办公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工作日 不收费
13 对向执法机关检举、揭发各类案件的人民群众,经查实后给予的奖励 行政奖励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诉举报受理办公室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工作日 不收费
14 举报传销行为的奖励 行政奖励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诉举报受理办公室 【规章】《禁止传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44号令)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第五条 对下列传销行为的举报给予奖励: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工作日 不收费
15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 行政奖励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诉举报受理办公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工作日 不收费
16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行政奖励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诉举报受理办公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503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
地方各级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地方财政按年度核拨,单独立户、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奖励标准及相关要求由省级政府统筹指导规范。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工作日 不收费
17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行政奖励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诉举报受理办公室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修订)
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有关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等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503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工作日 不收费
18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行政裁决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综合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0工作日 不收费
19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行政裁决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信用监管股 【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0号)
第四十二条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0工作日 不收费
20 标准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综合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2017年11月4日发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工作日 不收费
21 产品生产场所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综合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33号,2000年7月8日发布)
第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工作日 不收费
22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行政检查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综合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2010年11月23日颁布)                                                            第三条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工作日 不收费
23 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抽查检查 行政检查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信用监管股
【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2014年8月7日公布)
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部门规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2014年8月19日公布)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实施细则》(辽工商发〔2015〕23号,2015年4月30日公布)
第三条第二款 工商部门可以根据注册号等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进行不定向抽查;或根据区域、行业、类别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特定检查对象进行定向抽查。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工作日 不收费
24 对盐产品生产、批发、零售单位进行检查 行政检查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流通股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发布国务院第197号令 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工作日 不收费
25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综合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6月29日发布)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工作日 不收费
26 计量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综合股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19日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工作日 不收费
27 价格、收费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物价监督所 【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12年7月27日修正)
第七条  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工作日 不收费
28 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综合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改。)
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规章】《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公布,2020年10月23日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工作日 不收费
29 食品安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股、食品流通股、餐饮监管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颁布)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6年2月6日修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
【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2]197号)
第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均可对行政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飞行检查。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67号)
第三条 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工作日 不收费
30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承检机构的考核检查 行政检查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股、食品生产股、食品流通股、餐饮监管股                                           
   
【规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2014年12月31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在5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市级赋权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工作日 不收费
31 食品抽样检验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股、食品生产股、食品流通股、餐饮监管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工作日 不收费
32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场所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综合股、食品生产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工作日 不收费
33 特种设备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工作日 不收费
34 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物品,生产经营场所检查 行政检查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各业务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1月1日实施)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工作日 不收费
35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综合股 【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2021年4月2日修正)
第三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对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工作日 不收费
36 商品经营场所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各业务股
【规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工商总局85号令)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以及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统一安排,随机抽查辖区内经营者,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销售的商品以及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工作日 不收费
37 广告行为检查 行政检查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规章】《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广告发布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工作日 不收费
37 广告行为检查 行政检查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修订)
第六十条 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工作日 不收费
37 广告行为检查 行政检查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工作日 不收费
37 广告行为检查 行政检查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工作日 不收费
38 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 行政检查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综合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规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2016年3月17日公布)
第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                                                  【规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2014年2月14日公布)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本办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7号,2001年8月7日发布)
一、职能调整:将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工作日 不收费
39 对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事项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监管股(经营部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六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工作日 不收费
40 权限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跟踪检查 行政检查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监管股(经营部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六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3]25号)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企业认证合格后24个月内,组织对其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一次跟踪检查,检查企业质量管理的运行状况和认证检查中出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工作日 不收费
41 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监管股(经营部分)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修订)
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工作日 不收费
42 化妆品监督抽检及发布质量公告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监管股 【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1989年11月13日颁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令修正)
第十七条 各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
【规范性文件】《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卫监督发[2005]515号)
第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组织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和相关检验机构落实各项抽检任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工作日 不收费
43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监管股 【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2005年5月20日修正)
第二十八条 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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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信用监管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2021年3月15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工作日 不收费
45 合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信用监管股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2010年7月30日公布)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或者涉嫌违法物品存放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时,根据情况可以先行登记、抽样取证或者责令暂停销售;
【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51号令,2010年10月13日颁布)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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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6年3月23日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规章】《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和引导其建立健全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依法履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工作日 不收费
47 拍卖、文物、野生动植物、旅游等重要领域市场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第59号令,2013年1月5日公布) 
  第四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工作日 不收费
47 拍卖、文物、野生动植物、旅游等重要领域市场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进行第五次修订)
第八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九条第三款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2003年5月18日公布)
第六十二条   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单位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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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拍卖、文物、野生动植物、旅游等重要领域市场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版)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 第687号令重新修改)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工作日 不收费
47 拍卖、文物、野生动植物、旅游等重要领域市场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17年3月1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辽宁省旅游条例》((根据2017年9月28日修正))
第四十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质监、交通、食药监等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在旅游旺季游客密集的景区、景点现场受理和解决旅游投诉纠纷,依法查处非法从事导游和诱导、欺骗、强迫游客消费以及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等旅游经营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工作日 不收费
48 查封或者扣押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物品 行政强制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11月4日公布)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 444 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0 不收费
49 查封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物品 行政强制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公布)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公布)
 第三十九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2017年8月6日公布)
 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颁布)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年6月28日修订)
第十三条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20日公布)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2017年3月1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0号,2005年7月9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47令,2009年1月13日公布)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第三十五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0号,2005年7月9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  
【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47令,2009年1月13日公布)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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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查封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场所 行政强制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0日 不收费
51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等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颁布)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第一款第(二)项: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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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对当事人逃逸或者所有权人不明的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处理 行政强制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辽宁省人大通过,2015年7月30日发布)
第十七条
  对当事人逃逸或者所有权人不明的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和省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网站发布认领公告,公告期为两个月。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同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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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对到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 行政强制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0日 不收费
54 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封存 行政强制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1990年4月6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0日 不收费
55 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的封存 行政强制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零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6年2月6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0日 不收费
56 对违法盐产品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于2017年12月26日发布的第696号令)
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0日 不收费
57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颁布)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0日 不收费
58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等特种设备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24日修订)
第五十一条 第(三)项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0日 不收费
59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第一款第(三)项: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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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查封、扣押;对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的查封 行政强制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颁布)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年10月9日颁布)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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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封存 行政强制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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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进行反垄断调查时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法律】《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第三十九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号,2018年12月21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规范性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18]265号)
第一条第(二)项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反垄断执法工作,以本机关名义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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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扣留(扣缴)营业执照 行政强制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6月2日修正)
第六十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二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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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扣押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材料 行政强制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
第十四条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
第三十五条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颁布)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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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查封扣押假冒专利产品 行政强制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10月17日修正)
第六十九条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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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对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场所、设备及相关证据资料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修正)
第六十条 对已经发生滥用,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在一定期限内中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限定其使用范围和用途等措施。……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8号,2016年4月23日修正)
第四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修订)
第七十条第一款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2018年12月21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3月18日卫生部令第72号)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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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对食品等产品及场所采取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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