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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15项 第10项)

发布时间:2022-08-23 浏览次数:252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减轻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13万元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3万-17万元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7万-20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2.《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减轻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 从轻 处以1万-1.6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 一般 处以1.6万-2.4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从重 处以2.4万-3万元罚款。
3.《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15天内未改正。 减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0.1万-1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未改正。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1.6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满2个月内未改正。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6万-2.4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超过2个月未改正。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4万-3万元罚款。
2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减轻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的。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1.6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7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6万-2.4万元罚款。
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7000元-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4万-3万元罚款。
3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 从轻 责令改正,处以1万-1.6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以1.6万-2.4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从重 责令改正,处以2.4万-3万元罚款。
3.《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15天内未改正。 减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0.1万-1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未改正。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1.6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满2个月内未改正。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6万-2.4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超过2个月未改正。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4万-3万元罚款。
2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减轻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的。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1.6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7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6万-2.4万元罚款。
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7000元-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4万-3万元罚款。
3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 从轻 责令改正,处以1万-1.6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以1.6万-2.4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从重 责令改正,处以2.4万-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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