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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15项 第11项)

发布时间:2022-08-23 浏览次数:623

1.《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减轻
初次违法,尚未交付使用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特种设备的。 从轻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10万-2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初次违法,交付使用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特种设备的。 一般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22万-38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多次违法,交付使用的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特种设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从重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38万-5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2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初次违法,尚未交付使用擅自制造的未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设计文件的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5万-18.5万元罚款。
交付使用擅自制造的未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设计文件的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18.5万-36.5万元罚款。
非初次违法,交付使用擅自制造的未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设计文件的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36.5万-50万元罚款。
3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初次违法, 未按规定进行型式试验,逾期超过30日未改正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11.1万元罚款。
非初次违法,未按规定进行型式试验。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1.1万-21.9万元罚款。
未按规定进行型式试验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1.9万-30万元罚款。
4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减轻
初次违法,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逾期超过30日未改正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2万-7.4万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初次违法,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7.4万-14.6万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造成存在安全隐患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14.6万-20万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初次违法,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未履行开工告知程序的或者未按规定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逾期10日内改正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3.7万元罚款。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未履行开工告知程序的或者未按规定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逾期10-30日内改正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7万-7.3万元罚款。
未履行开工告知程序的或者未按规定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屡教不改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7.3万-10万元罚款。
6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减轻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逾期10日内改正的,或涉案特种设备种类1类或数量10台(件)以下的,或违法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下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9.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内改正的,或涉案特种设备种类2类或数量10台(件)以上50台(件)以下的,或违法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9.5万-15.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逾期20日以上的,或涉案特种设备种类3类以上或数量50台(件)以上的,或违法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5万-2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7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减轻
初次违法,交付使用种类或数量较少的,逾期超过30日未改正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3.7万元罚款。
非初次违法,交付使用种类或数量较少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7万-7.3万元罚款。
多次违法,或者交付使用种类或数量较多的,或者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以及造成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7.3万-10万元罚款。
8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减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逾期10日内改正的,或生产数量10台(件)以下的,或产品未销售、未交付使用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18.5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内改正的,或生产数量10台(件)以上50台(件)以下的,或产品已销售而未交付使用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18.5万-36.5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逾期20日以上的,或生产数量50台(件)以上的,或产品已销售且已交付使用的;已经交付使用且存在安全隐患的;造成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有证据证明连续六个月不具备生产许可条件的;生产单位无许可要求场地的;生产单位人员条件未达到许可条件规定50%(含)以上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混乱,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造成事故。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36.5万-50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9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减轻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种类1类或数量10台(件)以下的,或违法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下的。 从轻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3万-11.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种类2类或数量10台(件)以上50台(件)以下的,或违法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一般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11.1万-21.9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种类3类以上或数量50台(件)以上的,或违法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从重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21.9万-3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0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减轻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其行为是初次且实施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内的,或违法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下的。 从轻 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18.5万元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已被依法查处后又实施违法的,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或违法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一般 责令停止生产,处18.5万-36.5万元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含3次)以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或违法货值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从重 责令停止生产,处36.5万-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1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减轻
首次违法,或违法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轻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3万-11.1万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一般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11.1万-21.9万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截至最近一次发现违法行为两年时间内,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有证据证明因该单位的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人身损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从重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21.9万-30万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2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轻 责令改正,处1万-3.7万元罚款。
截止最近一次发现违法行为五年时间内,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3.7万-7.3万元罚款。
截止最近一次发现违法行为两年时间内,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因该单位的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人身损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7.3万-10万元罚款。
13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减轻
首次违法,或违法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轻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3万-11.1万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一般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11.1万-21.9万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截至最近一次发现违法行为两年时间内,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有证据证明因该单位的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人身损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从重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21.9万-30万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4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减轻
有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此行为发生前未曾使用过特种设备且在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的;立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3.7万元罚款。
有第(三)项情形的:涉及特种设备不超过2台部(含)的;未造成特种设备故障的。
有第(四)项情形的:涉及特种设备不超过2台部(含)的;接受检验、予以配合的。
有第(五)项情形的:在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并通过了定期检验的;接受检验、予以配合的。有第(六)项情形的: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的;立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有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在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的;立案后超过五个工作日完成整改的。
有第(三)项情形的:涉及特种设备3台部(含)至5台部(含)的;2、造成特种设备故障停止运行不超过24小时且未直接影响到人身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7万-7.3万元罚款。
有第(四)项情形的:涉及特种设备3台部(含)至5台部(含)的;接受检验、予以配合的。
有第(五)项情形的:在立案调查时已进行整改但未实施定期检验的;接受检验、予以配合的。
有第(六)项情形的:在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的;立案后超过五个工作日完成整改的。
有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此行为在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7.3万-10万元罚款。
有第(三)项情形的:涉及特种设备6台部(含)以上的;造成特种设备故障停止运行超过24小时或出现直接影响到人身的(电梯困人等)。
15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减轻
有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初次违法的。 从轻 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11.1万元罚款。
有第(三)项情形的:初次违法,或者已经停止使用,未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
有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第二次违法的。 一般 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1.1万-21.9万元罚款。
有第(三)项情形的:第二次违法的;或者已经停止使用,未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且积极采取防范措施的。
有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三次以上(含)违法的;或者伪造证据,隐瞒事实的。 从重 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21.9万-30万元罚款。
有第(三)项情形的:三次以上(含)违法的;或者涉及特种设备三台或三种以上(含)的;或者未停止使用且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或者伪造证据,隐瞒事实的。
16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减轻
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或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5台次以内或气瓶数量25只以下的。 从轻 责令改正,处2万-7.4万元罚款。
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或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5台次以上10台次以下或气瓶数量25只以上100只以下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7.4万-14.6万元罚款。
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或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10台次以上或气瓶数量100只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14.6万-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17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减轻
充装的气体尚未销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或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10台次以下或气瓶数量50只以下。 从轻 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2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充装的气体已经销售,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充装场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3.充装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的;4.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10台次以上30台次以下或气瓶数量50只以上150只以下的。 一般 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22万-38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或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30台次以上或气瓶数量150只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重 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38万-5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8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减轻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2.2万元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具有违反本条所列违法情形之一,或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逾期10日以内改正的,或违法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具有违反本条所列2项违法情形,或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内改正的,或违法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2万-3.8万元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具有违反本条所列3项违法情形,或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逾期20日以上改正的,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3.8万-5万元罚款。
19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减轻
违反本条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逾期10日内改正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4.4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内改正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4.4万-7.6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逾期20日以上改正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7.6万-10万元罚款。
20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减轻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数量10台以下的,或违法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下的。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3.7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数量10台以上50台以下的,或违法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下的。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7万-7.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数量50台以上的,或违法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7.3万-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1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减轻
发生一般事故的。 从轻 对单位处5万-9.5万元罚款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万-2.2万元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 一般 对单位处9.5万-15.5万元罚款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2.2万-3.8万元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 从重 对单位处15.5万-20万元罚款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3.8万-5万元罚款。
22 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无人员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下及其他符合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情形 从轻 处10万-13万元罚款。
死亡1人或重伤4-6人及其他符合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情形 一般 处13万-17万元罚款。
死亡2人或重伤7-9人的,或者特种设备不备具有合法手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或者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的,或者不积极处理善后事宜的。 从重 处17万-20万元罚款。
23 单位对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二)项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死亡3-4人或者重伤10-23人及其他符合较大特种设备事故情形 从轻 处20万-29万罚款。
死亡5-7人或重伤24-36人及其他符合较大特种设备事故情形 一般 处29万-41万罚款。
死亡8-9人或重伤37-50人的,或者特种设不备具有合法手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或者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的,或者不积极处理善后事宜的。 从重 处41万-50万罚款。
24 单位对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三)项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死亡10-16人或者重伤51-67人及其他符合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情形 从轻 50 万-95 万元罚款【第一档:50万-63.5万;第二档:63.5万-81.5万;第三档:81.5万-95万】。
死亡17-23人或重伤68-84人及其他符合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情形 一般 95 万-155万罚款【第一档:95万-113万;第二档:113万-137万;第三档:137万-155万】。
死亡24-29人或重伤85-99人的,或者特种设不备具有合 从重 155万-200万罚款【第一档:155万-168.5万;第二档:168.5万-186.5万;第三档:186.5万-200万】。
法手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或者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的,或者不积极处理善后事宜的。
25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减轻
具有本条所列(五)、(六)、(七)、(八)项中的违法行为之一,尚未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轻 责令改正,对机构处5万-9.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5万-1.85万元罚款。
具有本条所列(一)、(二)、(三)、(四)项中的违法行为之一,或违反本条所列(五)、(六)、(七)、(八)项中的违法行为之一,且造成损失或其他后果不严重的。 一般 责令改正,对机构处9.5万-15.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5万-3.65万元罚款。
具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重 责令改正,对机构处15.5万-2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65万-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26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减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 从轻 处0.5万-1.85万元罚款。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 一般 处1.85万-3.65万元罚款。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或检验检测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重 处3.65万-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27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说服教育后能配合接受检查未造成恶劣影响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7.4万元罚款。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仍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7.4万-14.6万元罚款。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相关设备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4.6万-20万元罚款。
28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第二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减轻
主动将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其主要部件恢复原状的。 从轻 责令改正,处5万-9.5万元罚款。
拒绝或不能将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其主要部件恢复原状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9.5万-15.5万元罚款。
拒绝或不能将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其主要部件恢复原状,物品转移、变卖或使用后造成进一步危害后果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15.5万-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2.《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违反《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新安装电梯、在用载人电梯未按照规定安装相关设施、装置的。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新安装电梯、在用载人电梯未按照第十条规定安装相关设施、装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初次违法,逾期未超过30日改正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3.7万元罚款。
非初次违法,或逾期超过30日未改正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7万-7.3万元罚款。
非初次违法,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7.3万-10万元罚款。
2 违反《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电梯制造单位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履行保修期限内的保修义务的;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的。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保修期限内的保修义务的;
(二)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的。
减轻
初次违法,逾期未超过30日改正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4.4万元罚款。
非初次违法,或逾期超过30日未改正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4.4万-7.6万元罚款。
非初次违法,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7.6万-10万元罚款。
3 违反《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将安全技术档案以数据形式上传至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的;未保证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的;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未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并迅速组织救援的;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者未及时将整改情况进行公示的。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安全技术档案以数据形式上传至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的;
(二)未保证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的;
(三)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未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并迅速组织救援的;
(四)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者未及时将整改情况进行公示的。
减轻
初次违法,逾期未超过30日改正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1.3万元罚款。
非初次违法,或逾期超过30日未改正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3万-1.7万元罚款。
非初次违法,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7万-2万元罚款。
4 违反《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维护保养责任的。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维护保养责任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初次违法,逾期未超过30日改正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3.7万元罚款。
非初次违法,或逾期超过30日未改正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7万-7.3万元罚款。
非初次违法,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7.3万-10万元罚款。
5 违反《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开展检测工作的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同一市同时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过程未全程录像记录的;未及时将检验、检测报告上传至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的。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检测工作的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同一市同时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活动的;
(二)检验、检测过程未全程录像记录的;
(三)未及时将检验、检测报告上传至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的。
减轻
初次违法,逾期未超过30日改正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1.3万元罚款。
非初次违法,或逾期超过30日未改正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3万-1.7万元罚款。
非初次违法,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7万-2万元罚款。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减轻
初次违法,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活动不足一个月的。 从轻 予以取缔,处1万-2.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初次违法,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活动超过一个月,或者非初次违法,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 一般 予以取缔,处2.2万-3.8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活动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从重 予以取缔,处3.8万-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减轻
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从轻 责令改正,处2万元-4.4万元罚款。
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4.4万-7.6万元-罚款。
已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7.6万-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充装资格。
3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减轻
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的。 从轻 责令改正,处2万元-4.4万元罚款。
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非初次违法的;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造成一定影响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4.4万-7.6万元-罚款。
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的;造成恶劣影响。 从重 责令改正,处7.6万-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应资格。
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减轻
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存在违法行为但未获得实际经济利益的;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2000元-7400元罚款。 
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非初次违法的;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造成一定影响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7400元-14600元罚款。
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的;造成恶劣影响。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4600-20000元罚款。
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立案调查时已停用拆除相关特种设备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轻 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以2万元-4.4元罚款。
立案调查时已停用相关特种设备的;已造成危害后果但人身影响、经济损失轻微的。 一般 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以4.4万元-7.6万元罚款。
立案调查时未停用相关特种设备的;已造成危害后果且人身影响、经济损失较重的。 从重 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以7.6万元-10万元罚款。
6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9.5万元罚款。
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9.5万-15.5万元罚款。
已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5万-20万元罚款。
7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五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减轻
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2.2万元罚款。
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2万-3.8万元罚款。
已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8万-5万元罚款。
8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减轻
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7400元罚款。
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7400-14600元罚款。
已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4600-20000元罚款。
9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一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减轻
具备从事有关检验检测活动能力的;或者检验检测活动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从轻 予以取缔,处5万-9.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检验检测活动涉及3个种类以下特种设备种类的;或者检验检测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一般 予以取缔,处9.5万-15.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检验检测活动涉及3个以上类别特种设备的;或者检验检测活动涉及的特种设备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伪造证据,隐瞒事实的。 从重 予以取缔,处15.5万-2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0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一)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减轻
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从轻 处以2万元-4.4万元罚款。
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一般 处以4.4万元-7.6万元罚款。
已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从重 处以7.6万元-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1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减轻
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9.5万元罚款;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18500元罚款。
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处9.5万-14.5万元罚款;对检验检测人员处18500-36500元罚款。
已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14.5万-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36500-5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12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减轻
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4.4万元罚款。
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4.4万-7.6万元罚款。
已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7.6万-10万元罚款。
13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减轻
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从轻 责令改正,处5万-9.5万元罚款。
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9.5万-15.5万元罚款。
已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15.5万-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减轻
有第(一)项情形的: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已改正的。 从轻 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处1000-9700元罚款。
有第(二)项情形的:在作业过程中1次发现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较大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有第(一)项情形的: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责令用人单位改正,不改正的。 一般 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处9700-21300元罚款。
有第(二)项情形的:在作业过程中2次发现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较大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有第(一)项情形的: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已造成安全事故的。 从重 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处21300-30000元罚款。
有第(二)项情形的:在作业过程中2次以上发现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重大及以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2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减轻
初次违规的且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数量只有1本的。 从轻 处300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规的且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数量2本以上5本以下。 一般 处300-700元罚款。
已造成不良后果的且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数量超过5本的。 从重 处700-1000元罚款。
5.《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二)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三)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 减轻
未对事故调查造成影响的。 从轻 处4000-8800元罚款。
造成一定影响的。 一般 处8800-15200元罚款。
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从重 处15200-20000元罚款。
6.《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的;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处理的。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二)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三)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的; (四)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的;(五)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六)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处理的。 减轻
有证据证明是初违法,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从轻 予以警告,处1万-1.6万元罚款。
造成一定不良危害后果的。 一般 予以警告,处1.6万-2.4万元罚款。
被责令停止实施或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严重人身损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或者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或者以拒不签字等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从重 予以警告,处2.4万-3万元罚款。
2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九条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有证据证明是初违法,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从轻 予以警告,处1万-1.6万元罚款。
造成一定不良危害后果的。 一般 予以警告,处1.6万-2.4万元罚款。
被责令停止实施或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严重人身损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或者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或者以拒不签字等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从重 予以警告,处2.4万-3万元罚款。
3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的;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的;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的。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的;(二)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三)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四)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的;(五)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 (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的。 减轻
有证据证明是初违法,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从轻 予以警告,处1万-1.6万元罚款。
造成一定不良危害后果的。 一般 予以警告,处1.6万-2.4万元罚款。
被责令停止实施或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严重人身损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或者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或者以拒不签字等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从重 予以警告,处2.4万-3万元罚款。
4 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警告,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有证据证明是初违法,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从轻 予以警告,处5000-6500元罚款。
造成一定不良危害后果的。 一般 予以警告,处6500-8500元罚款。
被责令停止实施或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严重人身损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或者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或者以拒不签字等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从重 予以警告,处8500-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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