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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15项 第14项)

发布时间:2022-08-23 浏览次数:628
1.《认证认可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减轻 予以取缔,处1万-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违法认证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从轻 予以取缔,处10万-2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违法认证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 一般 予以取缔,处22万-38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属屡犯,两年内违法行为属多次被处罚的,拒不整改的;认证质量低劣,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从重 予以取缔,处38万-5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予以取缔,处0.5万-5万元罚款
未经登记的代表机构存续3个月以下的。 从轻 予以取缔,处5万-9.5万元罚款
未经登记的代表机构存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一般 予以取缔,处9.5万-15.5万元罚款
未经登记的代表机构存续6个月以上的。 从重 予以取缔,处15.5万-20万元罚款
3 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减轻 责令改正,处1万-1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认证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从轻 责令改正,处10万-22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认证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22万-38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两年内违法行为属多次被处罚的,拒不整改的;认证质量低劣,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38万-5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4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减轻 责令改正,处0.5万-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开展违法认证活动10次以下的、聘用无资质人员5人以下;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无社会影响的。 从轻 责令改正,处5万-9.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开展违法认证活动10次以上15次以下的、聘用无资质人员5人以上10人以下;可能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造成一定影响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9.5万-15.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开展违法自愿性认证活动15次以上或开展强制性认证活动的、聘用无资质人员10人以上;已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15.5万-2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5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减轻 责令改正,处0.5万-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轻微不影响认证结论的;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无社会影响的。 从轻 责令改正,处5万-9.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认证结论影响不大并及时纠正的;可能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造成一定影响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9.5万-15.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属于强制性认证活动程序的,或严重影响认证结论;已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15.5万-2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6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符合《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有关情形的。 减轻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0.2万-2万元罚款。
情节轻微不影响认证活动的;逾期未改1个月以下的;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无社会影响的。 从轻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4.4万元罚款。
对认证活动影响不大并及时纠正的;逾期未改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能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造成一定影响的。 一般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4.4万-7.6万元罚款。
严重影响认证活动并拒不改正的;逾期未改3个月以上;已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从重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7.6万-10万元罚款。
7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减轻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0.2万-2万元罚款。
初次发生;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无社会影响的。 从轻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4.4万元罚款。
及时发现并改正的;可能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造成一定影响的。 一般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4.4万-7.6万元罚款。
伪造、篡改数据的;已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从重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7.6万-10万元罚款。
8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减轻 责令改正,处1万-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无社会影响的。 从轻 责令改正,处10万-2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及时发现并改正的;可能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造成一定影响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22万-38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改正并已造成严重后果;已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38万-5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9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减轻 责令改正,处1万-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无社会影响的。 从轻 责令改正,处10万-2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及时发现并改正的;可能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造成一定影响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22万-38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改正并已造成严重后果;已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38万-5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10 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减轻 责令改正,处1万-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无社会影响的。 从轻 责令改正,处10万-2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及时发现并改正的;可能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造成一定影响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22万-38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改正并已造成严重后果;已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38万-5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11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减轻 责令改正,处0.5万-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产品检验合格;危害程度较轻;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无社会影响的。 从轻 责令改正,处5万-9.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产品经检验不合格,但未被判为严重不合格的;危害程度一般;可能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9.5万-15.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产品经检验不合格,且被判为严重不合格的;危害程度较大;已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15.5万-2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减轻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无社会影响的。 从轻 处以5000-6500元罚款
及时发现并改正,造成一定影响的。 一般 处以6500-8500元罚款;
拒不改正并已造成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的。 从重 处以8500-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有证据证明该机构是初次触犯该条款,且主动进行召回和赔偿,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或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的。 从轻 责令改正,处9000元以下罚款。
既无从轻,也无从重的行为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9000-21000元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项目涉及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安全或不配合行政机关进行调查的;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造成了社会影响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21000-30000元罚款。
2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违反本办法和评审准则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四)违反本办法和评审准则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六)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减轻
从轻 责令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000-7000元罚款。
从重 责令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7000-10000元罚款。
3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三)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四)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五)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减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证据证明该机构是初次触犯该条款,且主动进行召回和赔偿,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的。 从轻 责令整改,处9000元以下罚款。
既无从轻,也无从重的行为时 一般 责令整改,处9000-21000元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项目涉及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安全;不配合行政机关进行调查的;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造成了社会影响的。 从重 责令整改,处21000-30000元罚款。
4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违反资质认定证书、标志使用规定的,后主动改正的;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无社会影响的。 从轻 责令改正,处9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资质认定证书、标志使用规定的,责令改正后改正的;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造成一定影响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9000-21000元罚款。
违反资质认定证书、标志使用规定的,责令改正后未改正的;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21000-30000元罚款。
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6000-14000元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4000-20000元罚款。
5.《食品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加检验项目或者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的;接受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公正性行为的;未依照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进行食品检验,造成不良后果的;利用承担行政机关指定检验任务,进行其他违规行为的。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资质认定证书3个月,证书暂停期间不得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一)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加检验项目或者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的;(三)接受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公正性行为的;(四)未依照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进行食品检验,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利用承担行政机关指定检验任务,进行其他违规行为的。 减轻
违法行为不涉及人身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的;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无社会影响的。 从轻 责令其改正,处9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对人身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有一定影响的;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一般 责令其改正,处9000-21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对人身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有严重损害的,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从重 责令其改正,处21000-3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资质认定证书3个月,证书暂停期间不得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
6.《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依据 裁量标准
1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和程序区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检查、检测活动与自愿性产品认证、委托检查、委托检测活动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业务宣传、推广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的;未向认证委托人提供及时、有效的认证、检查、检测服务,故意拖延的或者歧视、刁难认证委托人,并牟取不当利益的;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不予配合,拒不提供相关信息的;未按照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者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检查、检测信息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和程序区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检查、检测活动与自愿性产品认证、委托检查、委托检测活动的;(二)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业务宣传、推广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的;(三)未向认证委托人提供及时、有效的认证、检查、检测服务,故意拖延的或者歧视、刁难认证委托人,并牟取不当利益的;(四)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不予配合,拒不提供相关信息的;(五)未按照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者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检查、检测信息的。 减轻
从轻 责令其改正,2万-2.3万元罚款。
一般 责令其改正,2.3万-2.7万元罚款。
从重 责令其改正,2.7万-3万元罚款。
7.《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2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收取费用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只部分追回的。 从轻 责令其改正,处9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收取费用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转让或者卖认证标志无法追回的但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一般 责令其改正,处9000-21000元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屡犯,两年内同一违法行为多次被查处,拒不整改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收取费用2万元以上的。 从重 责令其改正,处21000-30000元罚款。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减轻
具有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经指出后企业主动改正并积极提供真实样品的。 从轻 责令其改正,处9000元以下罚款。
具有第(三)项情形的:属首次违法,检查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
具有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经指出后企业能主动改正的。 一般 责令其改正,处9000-21000元罚款。
具有第(三)项情形的: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较大。
具有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经指出后企业拒不改正的。 从重 责令其改正,处21000-30000元罚款。
具有第(三)项情形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活属违法行为再次处罚的;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巨大的。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减轻
非主观故意,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从轻 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6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未认真按要求改正的。 一般 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6000-1400元罚款。
属主观故意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 从重 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4000-20000元罚款。
8.《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有证据证明产品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且初次违法,造成危害后果轻微,并积极改正的。 从轻 责令其改正,处9000元以下罚款。
有证据证明产品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一般 责令其改正,处9000-21000元罚款。
有证据证明产品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两万元以上;因违法产品造成危害后果的;不执行责令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被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从重 责令其改正,处21000-30000元罚款。
2 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转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有证据证明有机产品认证有效,但发证数量超过实际数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并积极改正。 从轻 责令其改正,处10000-16000元罚款。
有证据证明有机产品认证有效,但发证数量超过实际数量,且限期内不积极整改。 一般 责令其改正,处16000-24000元罚款。
有机产品认证有效,但发证数量超过实际数量,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违法产品造成危害后果的;不执行责令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从重 责令其改正,处24000-30000元罚款。
3 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有证据证明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高于80%低于95%的进行认证的,但积极改正。 从轻 责令其改正,处9000元以下罚款。
有证据证明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高于60%低于80%进行认证的,但在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一般 责令其改正,处9000-21000元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机配料含量低于60%;因违法产品造成危害后果;在期限内不积极整改的。 从重 责令其改正,处21000-30000元罚款。
4 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三)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减轻
具有第(一)项情形:首次违法,并及时纠正的。 从轻 责令其改正,处10000-16000元罚款。
具有第(三)项情形:有证据证明,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并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具有第(一)项情形:已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一般 责令其改正,处16000-24000元罚款。
具有第(二)项情形:有证据证明已获得有机产品认证,整改期限内不改正的。
具有第(三)项情形:有证据证明,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
具有第(一)项情形:已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从重 责令其改正,处24000-30000元罚款。
具有第(二)项情形:有证据证明已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属屡犯,两年内发生过两次以上(含两次)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处,拒不整改的。
具有第(三)项情形:有证据证明,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屡犯,两年内发生过两次以上(含两次)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处,拒不整改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两万元以上。
5 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逾期未改正,但尚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从轻 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的,处9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一般 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的处9000-21000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已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从重 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的处21000-30000元罚款。
9.《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违反《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的。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初次违反规定的;(2)积极配合调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从轻 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1.6倍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6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初次违反规定的;(2)不积极配合调查,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一般 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6-2.4倍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2.4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000-7000元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违反规定的;(2)造成严重影响的。 从重 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4-3倍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7000-10000元罚款。
10.《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初次违反规定的;(2)积极配合调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从轻 责令其改正,处9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初次违反规定的;(2)不积极配合调查,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一般 责令其改正,处9000-21000元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违反规定的;(2)造成严重影响的。 从重 责令其改正,处21000-3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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