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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15项 第15项)

发布时间:2022-08-23 浏览次数:943
商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违反《商标法》第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申请商标注册或未经核准注册,而在市场销售的     《商标法》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 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下的。 从轻 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 一般 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从重
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从轻 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一般 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十四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从重 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十四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2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 《商标法》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 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下的。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可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十四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十四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3 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 《商标法》
    第十四条第五款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未按期改正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4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 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下的。 从轻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 一般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经营额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2.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的。
3.同时侵犯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4.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
从重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处十七万五千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五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从轻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一般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2.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的。
3.同时侵犯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4.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
从重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商标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停止销售,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下的。 从轻 责令停止销售,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停止销售,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一般 责令停止销售,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停止销售,违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的。 从重 责令停止销售,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损害或者损害极小的。 免罚 责令限期改正。
6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第六条 委托印制未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制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所印制的商标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标记。
    第七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 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第八条 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 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第九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第十条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违法经营额在五千元以下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下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以非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九千元。
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一千元。
违法经营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7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 违法经营额在五千元以下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下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九千元。
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一千元。
违法经营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8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 违法经营额在五千元以下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下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九千元。
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一千元。
违法经营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  1.《专利代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二)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三)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四)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专利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或者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虚假证据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2.《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一)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三)诋毁其他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四)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五)专利代理师从专利代理机构离职未妥善办理业务移交手续,造成严重后果;(六)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信息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信息或者实际情况不一致,未按照要求整改,给社会公众造成重大误解;(七)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八)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严重扰乱行业秩序。
影响较小,给委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且为初次发现存在本条所述违法行为的。 减轻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在小范围内造成一定影响,给委托人造成较大损失,且为初次发现存在本条所述违法行为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全省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给委托人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非初次发现存在本条所述违法行为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全国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2.逾期未改正的。
从重 1.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调查结果和处罚建议,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2
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行为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二)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三)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五)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专利代理师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或者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虚假证据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影响较小,给委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且为初次发现存在本条所述违法行为的。 减轻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在小范围内造成一定影响,给委托人造成较大损失,且为初次发现存在本条所述违法行为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处一点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全省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给委托人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非初次发现存在本条所述违法行为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处一点五万元以上三点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全国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2.逾期未改正的。
从重 1.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处三点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调查结果和处罚建议,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处罚。
3 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或《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                      《专利代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一)通过租用、借用等方式利用他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二)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三)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专利代理师资格证被撤销或者吊销后,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
影响较小,给委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且为初次发现存在本条所述违法行为的。 减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根据情况选择适用一种或者几种。
在小范围内造成一定影响,给委托人造成较大损失,且为初次发现存在本条所述违法行为的。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
在全省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给委托人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非初次发现存在本条所述违法行为的。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在全国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 假冒专利行为  《专利法》(2020修正版)
    第六十八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2.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下的。
3.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逾期六个月以下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
4.专利权期满,逾期六个月以下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
5.专利权人声明放弃专利权,逾期六个月以下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
6.专利权因未缴年费终止,逾期六个月下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
从轻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
2.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3.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逾期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
4.专利权期满,逾期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
5.专利权人声明放弃专利权,逾期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
6.专利权因未缴年费终止,逾期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
一般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在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2.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3.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逾期十二个月以上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
4.专利权期满,逾期十二个月以上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
5.专利权人声明放弃专利权,逾期十二个月以上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
6.专利权因未缴年费终止,逾期十二个月以上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
从重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十七万五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1.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2.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下的。
3.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逾期六个月以下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
4.专利权期满,逾期六个月以下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
5.专利权人声明放弃专利权,逾期六个月以下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
6.专利权因未缴年费终止,逾期六个月下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
从轻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2.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3.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逾期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
4.专利权期满,逾期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
5.专利权人声明放弃专利权,逾期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
6.专利权因未缴年费终止,逾期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
一般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3.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逾期十二个月以上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
4.专利权期满,逾期十二个月以上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
5.专利权人声明放弃专利权,逾期十二个月以上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
6.专利权因未缴年费终止,逾期十二个月以上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
从重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额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理标志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下的。
减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况选择适用一种或者几种。
1.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七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七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特殊标志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从轻 责令改正,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损害或者损害极小的。 减轻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根据情况选择适用一种或者几种。
2 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 违法经营额在五千元以下的。 从轻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一般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从重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下的。 从轻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一般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从重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奥林匹克标志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违法经营额,未造成损害或者损害极小的。 减轻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 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下的。 从轻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并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 一般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并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从重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并处十七万五千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从轻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并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一般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并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从重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并处违法经营额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世博会标志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利用世界博览会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损害或者损害极小的。 减轻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
没有违法所得的。 违法经营额在五千元以下的。 从轻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一般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从重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可以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下的。 从轻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一般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从重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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