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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双台子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节选)
发布时间:2026-01-30 浏览次数:586次

处罚文号:盘双卫医罚字〔2026〕第2号

被处罚人:盘锦市双台子区孙某霞妇科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2XXXXXXXXXX;投资人:孙某霞;性别:女;民族:汉;公民身份号码2111021955XXXXXXXX;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XX街道XX社区XXXXXXXX;联系电话:133XXXXXXXX)

盘锦市双台子区孙某霞妇科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2XXXXXXXXXX;投资人:孙某霞;性别:女;民族:汉;公民身份号码2111021955XXXXXXXX;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XX街道XX社区XXXXXXXX;联系电话:133XXXXXXXX)自2024年6月8日至2025年8月11日,合计14个月3天,此期间未向盘锦市双台子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医学检验科(协议)”诊疗科目且为就诊的4名患者开展医学检验诊疗活动,累计收取人民币1040元的行为,构成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造成患者伤害后果的证据不足,违反了《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参照《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47项“较轻: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1万元以下的,或违法收入无法认定的。”的裁量情形,裁量基准为“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且该诊所造成患者唐某楠“延误治疗”、“伤害”的证据不足,并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盘锦市双台子区孙某霞妇科诊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零肆拾元整(¥1040元);

3.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盘锦市双台子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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