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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国有企业委托监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8 浏览次数:737
盘政办发〔2016〕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国有企业委托监管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7日 盘锦市国有企业委托监管实施意见(试行) 按照《中共盘锦市委 盘锦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构建“1+5+2”国资国企资本运作体系的总体方案的通知》(盘委发〔2016〕4号)要求,为加强对委托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委托方、受托方、委托监管企业各自职责,根据国资国企改革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盘锦市“1+5+2”国资国企资本运作总体方案中确定采用委托监管方式管理的国有企业,以及盘锦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明确的实施委托监管方式的其他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委托监管企业”)。 二、委托主体和期限 委托监管的委托方为市国资委,受托方为委托监管企业对应的各区县、经济区、各相关部门。委托监管的对象为实施委托监管方式管理的国有企业。 委托监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如需继续实施委托监管的,需重新签订委托监管协议。 三、委托监管的原则 (一)政企分开。委托监管企业出资人代表由各区县、经济区、各相关部门(或所属事业单位)变更为市国资委指定机构(盘锦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实现各区县、经济区、各相关部门(或所属事业单位)与委托监管企业产权分离。 (二)权责清晰。市国资委与各区县、经济区、各相关部门通过签订委托监管协议书的形式,清晰工作边界,明确双方权责。 (三)管理规范。实施委托监管的企业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国有资产监管的统一要求规范运作。 四、委托监管各方的职责 (一)委托方的职责 委托方主要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应由委托方登记、备案、核准或转报的国有资产监管事项,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行任命程序 对市委任命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领导人员履行任命手续。 2.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与受托方共同推进委托监管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3.重大事项审批和监督检查 负责委托监管企业的公司章程、资产重组及改制、资本金增减、资产核销等重大事项的审批。 4.对部分委托监管企业委派监事会监事 根据委托监管企业的实际规模,区分情况,“一企一策”确定。 (二)受托方的职责 受托方对委托监管企业实施监管,代行出资人监管职责,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企业领导人员管理 负责制定委托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薪酬发放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做好企业领导班子的管理、考核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 2.国有资产收益及预算管理 将企业收益收缴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组织和监督本预算单位国有资产预算的执行及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产收益。 3.负责重大事项初审或审批 负责企业公司章程、资产重组及改制、资本金增减、资产核销等重大事项的初审并报送市国资委审批;对企业对外投资、担保、抵押贷款、捐赠等事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指引要求,履行审批职责,并开展监督检查,对企业实施年度财务决算审计。 4.负责业绩考核工作 根据功能性目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求,指导企业制定经营目标,负责企业年度业绩考核工作。 5.负责企业日常监管 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风险控制、民主管理等制度,做好企业职工劳动就业、安全生产、信访稳定等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要求对企业实施日常监管。 6.健全监管组织和制度 明确对企业实施日常监管的内设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和分管领导;根据委托方授权负责委派监事会监事;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议事机构。 7.披露企业重大信息 受托方有义务就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重大信息主动向委托方定期披露。 (三)出资人代表的职责 1.代表委托方依法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负责股权管理,不介入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具体业务。 2.监管企业收益收缴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 3.依法履行国有股股东职责,受委托方监管及业务指导。 (四)委托监管企业的职责 按照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国有资产监管的统一要求依法自主经营,完成功能要求,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 委托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要严格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发办〔2009〕26号)的相关规定。 五、其它 (一)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国有资产监管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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