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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8 浏览次数:577
为进一步完善国资监管政策法规制度体系,规范市国资委依法行权履责,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7) 56号)有关要求,根据《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辽国资〔2017〕85号),现将产权管理方面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公布如下: 1、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国资〔2005〕103号) 2、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国资〔2005〕104号) 3、关于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资〔2006〕17号) 4、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国资产权〔2008〕26号) 5、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资产权〔200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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