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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15项 第1项)

发布时间:2022-08-23 浏览次数:242
1.《公司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违反《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减轻 责令改正,虚报注册资本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0.5%-5%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以0.5万-5万元罚款。
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不满法定最低限额的20%,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不满法定最低限额的10%的。 从轻 责令改正,虚报注册资本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8%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以5万-18.5万元罚款。
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法定最低限额的20%以上不满40%,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法定最低限额的10%以上不满20%的。 一般 责令改正,虚报注册资本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8%-12%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以18.5万-36.5万元罚款。
罚款: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法定最低限额的40%以上不满60%,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法定最低限额的20%以上不满30%的。 从重 责令改正,虚报注册资本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2%-15%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以36.5万-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的,情节严重的。
2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减轻 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0.5%-5%的罚款。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金额不满应出资金额的30%,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虚假出资金额不满应出资金额的10%的。 从轻 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8%的罚款。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的30%以上不满50%,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的10%以上不满30%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8%-12%的罚款。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的5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的30%以上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12%-15%的罚款。
3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 《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减轻 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0.5%-5%的罚款。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不满出资金额30%,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金额不满出资金额10%的。 从轻 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8%的罚款。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30%以上不满50%,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10%以上不满30%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8%-12%的罚款。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5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30%以上。 从重 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12%-15%的罚款。
4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0.1-1万元罚款。
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逾期60日以内,或者情节轻微,积极改正,没有造成影响的。 从轻 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3.7万元罚款。
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逾期60日以上90日以下,或者造成他人利益损害的。 一般 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3.7-7.3万元罚款。
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逾期90日以上,或者造成他人利益严重损害的。 从重 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7.3-10万元罚款。
5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 《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对隐匿财产或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不满清算财产30%的。 从轻   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8%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3.7万元罚款。
对隐匿财产或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占清算财产30%以上不满60%的。 一般 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8%-12%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7-7.3万元罚款。
对隐匿财产或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占清算财产60%以上的。 从重     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12%-15%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7.3-10万元罚款。
6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 《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减轻
从轻
一般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7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 《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减轻
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违法所得额不满清算财产30%,并且能够积极退赔侵占财产的。 从轻 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2.2倍的罚款。
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违法所得额占清算财产30%以上60%以下的。 一般 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2-3.8倍的罚款。
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违法所得额占清算财产60%以上的,或虽不足上述金额但情节恶劣的。 从重 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8-5倍的罚款。
8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 《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减轻
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且该文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2.2倍罚款,并可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且该文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2-3.8倍罚款,并可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8-5倍罚款,并可吊销营业执照。
9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减轻
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且该文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轻 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违法所得1-2.2倍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且该文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一般 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违法所得2.2-3.8倍罚款。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从重 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违法所得3.8-5倍罚款。
10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经营额不满10万元的。 从轻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一般 责令改正,可以处3-7万元罚款。
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上的,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重 责令改正,可以处7-10万元罚款。
11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0.5-5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额不满30万元的。 从轻 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9.5万元罚款。
经营额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一般 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9.5-15.5万元罚款。
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 从重 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15.5-20万元罚款。

2. 《合伙企业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责令改正,处以500-5000元罚款。
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轻 责令改正,处以0.5万-1.8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5万-9.5万元罚款。
提交涉及股权转让、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身份证明等实质性虚假证明文件的;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造成危害后果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以1.85万-3.6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9.5万-15.5万元罚款。
提交涉及股权转让、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身份证明等实质性虚假证明文件或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导致群访群诉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以3.65万-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15.5万-20万元罚款。
2 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2000元罚款。
使用不满1个月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4400元罚款。
使用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4400-7600元罚款。
使用3个月以上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7600-10000元罚款。
3 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责令停止,处以500-5000元罚款。
经营额不足5000元或者经营时间不足30日的。 从轻 责令停止,处以0.5万-1.85万元罚款。
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或者经营时间在30日以上不足180日的。 一般 责令停止,处以1.85万-3.65万元罚款。
经营额2万元以上或者经营时间180日以上的。 从重 责令停止,处以3.65万-5万元罚款。
4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逾期不足60日的,或未损害他人利益的。 从轻 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0.2万-0.74万元罚款。
逾期60日以上不足90日的,或对他人利益造成一般不利影响的。 一般 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0.74万-1.46万元罚款。
逾期90日以上的,或对他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从重 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46万-2万元罚款。
3.《个人独资企业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减轻
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轻 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罚款
提交涉及股权转让、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身份证明等实质性虚假证明文件的;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造成危害后果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1500-3500元罚款
提交涉及股权转让、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身份证明等实质性虚假证明文件或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导致群访群诉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35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2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使用期限不满60天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600元以下罚款。
使用期限60日以上不足90日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600-1400元的罚款。
使用期限90日以上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400-2000元罚款。
3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减轻
出租、转让营业执照,没有非法所得的。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900元以下罚款。
出租、转让营业执照,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或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900-2100元罚款。
出租、转让营业执照,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或者涂改营业执照的。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100-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 伪造营业执照的。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减轻
被伪造的营业执照尚未用于非法目的的。 从轻 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500元以下罚款。
被伪造的营业执照已用于非法目的,但社会危害性较轻的。 一般 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500-3500元罚款。
被伪造的营业执照已用于非法目的,且社会危害性较重的。 从重  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500-5000元罚款。
5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经营额不足五千元或者经营时间不足30日的。 从轻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9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两万元或者经营时间在30日以上不足180日的。 一般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900-2100元的罚款。
经营额两万元以上或者经营时间在180日以上的。 从重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2100-3000元的罚款。
6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逾期不足60日的,或未损害他人利益的。 从轻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600元以下罚款。
逾期60日以上不足90日的,或对他人利益造成一般不利影响的。 一般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600-1400元罚款。
逾期90日以上的,或对他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从重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400-2000元罚款。
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减轻
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轻 责令改正,可处1500元以下罚款
提交涉及身份证明等实质性虚假证明文件的;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造成危害后果的。 一般 责令改正,可处1500-3500元罚款
提交涉及身份证明等实质性虚假证明文件或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的。 从重 责令改正,可处35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减轻 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0.5%-5%的罚款。
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不满法定最低限额的20%,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不满法定最低限额的10%的。 从轻 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8%的罚款。
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法定最低限额的20%以上不满40%,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法定最低限额的10%以上不满20%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8%-12%的罚款。
罚款: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法定最低限额的40%以上不满60%,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法定最低限额的20%以上不满30%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2%-15%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的,情节严重的。
2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减轻 责令改正,处以0.5万-5万元罚款。
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轻 责令改正,处以5万-18.5万元罚款。
提交涉及股权转让、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身份证明等实质性虚假证明文件的;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造成危害后果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以18.5万-36.5万元罚款。
提交涉及股权转让、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身份证明等实质性虚假证明文件或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导致群访群诉的或则严重侵害他人利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以36.5万-5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减轻 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0.5%-5%的罚款。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金额不满应出资金额的30%,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虚假出资金额不满应出资金额的10%的。 从轻 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8%的罚款。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的30%以上不满50%,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的10%以上不满30%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8%-12%的罚款。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的5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的30%以上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12%-15%的罚款。
4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减轻 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0.5%-5%的罚款。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不满出资金额30%,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金额不满出资金额10%的。 从轻 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5%-8%的罚款。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30%以上不满50%,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10%以上不满30%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8%-12%的罚款。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5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30%以上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12%-15%的罚款。
5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0.1-1万元罚款。
逾期不满60日的,或未损害他人及股东利益的。 从轻   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3.7万元罚款。
逾期60日以上不满90日的,或对他人或者股东利益造成一般不利影响的。 一般 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3.7-7.3万元罚款。
逾期90日以上的,或对他人或者股东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从重   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7.3-10万元罚款。
6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逾期不满30日的。 从轻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9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30日以上不满90日的。 一般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0.9万-2.1万元罚款。
逾期90日以上的。 从重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2.1万-2.1万元罚款。
7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责令改正,处以0.1-1万元罚款。
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逾期60日以内,或者情节轻微,积极改正,没有造成影响的。 从轻   责令改正,处以1-3.7万元罚款。
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逾期60日以上90日以下,或者造成他人利益损害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以3.7-7.3万元罚款。
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逾期90日以上,或者造成他人利益严重损害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以7.3-10万元罚款。
8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对隐匿财产或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不满清算财产30%的。 从轻 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6.5%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3.7万元的罚款。
对隐匿财产或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占清算财产30%以上不满60%的。 一般 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6.5%-8.5%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7-7.3万元的罚款。
对隐匿财产或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占清算财产60%以上的。 从重    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8.5%-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7.3-10万元的罚款。
9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减轻
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违法所得额不满清算财产30%,并且能够积极退赔侵占财产的。 从轻   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2.2倍的罚款。
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违法所得额占清算财产30%以上不满60%的。 一般 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2-3.8倍的罚款。
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违法所得额占清算财产60%以上的,或虽不足上述金额但情节恶劣的。 从重 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8-5倍的罚款。
10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减轻
出借、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经营额不满10万元的。 从轻   责令改正,处以1-3.7万元罚款。
出借、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经营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以3.7-7.3万元罚款。
出借、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或者伪造、涂改营业执照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以7.3-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1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符合《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有关情形的。 减轻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1000元罚款。
逾期不满30日的。 从轻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2200元罚款。
逾期30日以上不满60日的。 一般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200-3800元罚款。
逾期60日以上的。 从重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800-5000元罚款。
12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减轻
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且该文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2.2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且该文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2-3.8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8-5倍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13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减轻
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且该文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轻 责令改正,处以所得收入1-2.2倍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且该文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以所得收入2.2-3.8倍罚款。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以所得收入3.8-5倍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14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经营额不满10万元的。 从轻 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一般 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3-7万元罚款。
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上的,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重 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7-10万元罚款。
15 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处以0.5-5万元罚款。
经营额不满30万元的。 从轻 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处以5-9.5万元罚款。
经营额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一般 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处以9.5-15.5万元罚款。
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 从重 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处以15.5-20万元罚款。
6.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责令停止,处以500-5000元罚款。
经营额不足5000元或者经营时间不足30日的。 从轻 责令停止,处以0.5万-1.85万元罚款。
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或者经营时间在30日以上不足180日的。 一般 责令停止,处以1.85万-3.65万元罚款。
经营额2万元以上或者经营时间在180日以上的。 从重    责令停止,处以3.65万-5万元罚款。
2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责令改正,处以500元-5000元罚款。
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轻 责令改正,处以0.5万-1.8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5万-9.5万元罚款。
提交涉及股权转让、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身份证明等实质性虚假证明文件的;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造成危害后果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以1.85万-3.6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9.5万-15.5万元罚款。
提交涉及股权转让、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身份证明等实质性虚假证明文件或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导致群访群诉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以3.65万-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15.5万-20万元罚款。
3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200元-2000元罚款。
逾期不足60日的,或未损害他人利益的。 从轻 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2000-7400元罚款。
逾期60日以上不足90日的,或对他人利益造成一般不利影响的。 一般 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7400-14600元罚款。
逾期90日以上的,或对他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从重  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14600-20000元罚款。
4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符合《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有关情形的。 减轻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2000元罚款。
使用不满1个月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4400元罚款。
使用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处4400-7600元罚款。
使用3个月以上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处7600-10000元罚款。
5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逾期不足30日的。 从轻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600元以下罚款。
逾期30日以上不足60日的。 一般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60-1400元罚款。
逾期60日以上的。 从重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400-2000元罚款。
6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1000元罚款。
逾期不足10日的。 从轻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2200元罚款。
逾期10日以上不足30日的。 一般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200-3800元罚款。
逾期30日以上的。 从重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800-5000元罚款。
7 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减轻
出售、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经营额不满5000元的。 从轻   责令改正,处以2000-4400元罚款。
出售、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以4400-7600元罚款。
出售、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或者涂改营业执照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以7600-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7.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减轻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以2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或者经营时间不足30日的。 从轻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以2000-74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者经营时间在30日以上180日以内的。 一般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以7400-146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或者经营时间在180日以上的。 从重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以14600-2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2 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减轻 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1000元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时间不足3个月的。 从轻 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3700元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时间在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一般 予以警告,或者处以3700-7300元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 从重 予以警告,或者处以7300-10000元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3 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违法经营额不满1万元的。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37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700-73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300-10000元罚款。
4 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减轻 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5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满1000元或超期不满30日的。 从轻 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185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或超期30日以上不满3个月的。 一般 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850-365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或超期3个月以上的。 从重    予以警告或者处以3650-5000元罚款。
5 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减轻 予以警告并处以50-500元罚款。
名称使用一处不相同的。 从轻 予以警告并处500-1850元罚款。
名称使用二处不相同的。 一般 予以警告并处以1850-3650元罚款。
名称使用三处以上不相同的。 从重    予以警告并处以3650-5000元罚款。
6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5000元罚款。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违法经营额不满10万元的。 从轻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18500元罚款。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 一般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8500-36500元罚款。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违法经营额30万元以上的。 从重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6500-50000元罚款。
8.《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从事无照经营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非法经营额不满5000元的。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7000元罚款。
非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的。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00-10000元罚款。
2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非法经营额不满5000元的。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1500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1500-3500元罚款。
非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的。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3500-5000元罚款。
9.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责令停止活动,处以0.5万-5万元罚款。
擅自从事常驻代表机构业务活动不足90日的。 从轻 责令停止活动,处以5万-9.5万元罚款。
擅自从事常驻代表机构业务活动90日以上不足180日的。 一般 责令停止活动,处以9.5万-15.5万元罚款。
擅自从事常驻代表机构业务活动180日以上的。 从重 责令停止活动,处以15.5万-20万元罚款。
2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减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0.5万-5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5万-18.5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18.5万-36.5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上的。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36.5万-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3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减轻
提交任命文件、身份证明、驻在场所租赁协议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一般重要事实的,视情节轻重 从轻 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7.4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3700元的罚款。
提交虚假开业证明、资信证明、公证认证、相关批准文件等涉及设立代表机构实质性申请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视情节轻重 一般 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7.4万-14.6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700-7300元的罚款。
提交虚假开业证明、资信证明、公证认证、相关批准文件等涉及设立代表机构实质性申请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导致产生严重后果的。 从重 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14.6万-2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7300-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4 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减轻 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0.2万-2万元罚款。
年度报告书中内容虚假的,视情节轻重。 从轻 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7.4万元罚款。
年度报告书以外其他年报材料有虚假成分的,视情节轻重。 一般 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7.4万-14.6万元罚款。
提交的财务报表虚假或伪造、变造虚假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视情节轻重。 从重 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14.6万-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5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由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减轻
出借、出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时间不足3个月的。 从轻 处以1-3.7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3700元罚款。
出借、出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12个月的。 一般 处以3.7-7.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700-7300元罚款。
伪造、 涂改、出借、出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时间超过12个月或属于需要取得专项批准的。 从重 处以7.3-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7300-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6 代表机构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减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的,处以0.1-1万元罚款。
时间不足6个月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的,处以1-3.7万元罚款。
时间超过6个月不足12个月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的,处以3.7-7.3万元罚款。
时间超过12个月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的,处7.3-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7 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列举情形之一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二)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三)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 减轻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10000元罚款。
时间不足6个月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1.6万元罚款。
时间超过6个月不足12个月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6-2.4万元罚款。
时间超过12个月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4-3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10.《个体工商户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减轻
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从轻 责令改正,处1200元以下罚款。
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1200-2800元罚款。
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或提交虚假材料登记或伪造、涂改营业执照经营的;情节严重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2800-4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减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 从轻 责令改正,处以450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以450-1050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或者超范围经营专项许可或审批项目等情节严重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1050-1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1.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
非法所得额不满5000元的;没有非法所得的,经营额不满1万元的。 从轻 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0.9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0.9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非法所得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没有非法所得的,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一般 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0.9-2.1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7000元的罚款。
非法所得额1万元以上的;没有非法所得的,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从重 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2.1-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7000-10000元的罚款。
2 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减轻
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未造成危害后果。 从轻 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0.9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0.9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0.9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0.9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提交涉及股权转让、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身份证明等实质性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造成危害后果。 一般 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0.9-2.1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7000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0.9-2.1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7000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提交涉及股权转让、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身份证明等实质性虚假证明文件或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导致群访群诉。 从重 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2.1-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7000-10000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2.1-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7000-10000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3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减轻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满3个月。 从轻 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0.9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0.9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 一般 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0.9-2.1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7000元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6个月以上;或者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不办理的。 从重 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2.1-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7000-10000元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 企业和经营单位等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四)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减轻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没有违反国家其他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有非法所得的 从轻 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0.9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0.9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0.9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0.9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没有违反国家其他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经营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有非法所得的 一般 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0.9-2.1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7000元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0.9-2.1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7000元罚款。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没有违反国家其他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经营时间6个月以上,有非法所得的,或者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有违反国家其他专项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有非法所得的 从重 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2.1-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7000-10000元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2.1-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7000-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5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减轻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非法所得不满3000元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没有非法所得的,经营额不满1万元的。 从轻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0.9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0.9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非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没有非法所得的,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一般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0.9-2.1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7000元罚款。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没有非法所得的,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从重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2.1-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7000-10000元罚款。
6 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如下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不足10日的。 从轻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600元以下罚款。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上不足30日的。 一般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600-1400元罚款。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30日以上的。 从重 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400-2000元罚款。
7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减轻
抽逃、转移资金数额不满出资数额的10%,有非法所得的;抽逃、转移资金数额不满出资数额的10%,没有非法所得的。 从轻 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0.9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0.9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抽逃、转移资金数额占出资数额的10%以上不满30%的,有非法所得的;抽逃、转移资金数额占出资数额的10%以上不满30%的,没有非法所得的。 一般 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0.9-2.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7000元的罚款。
抽逃、转移资金数额占出资数额的30%以上,有非法所得的;抽逃、转移资金数额占出资数额的30%以上,没有非法所得的。 从重 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2.1-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7000-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8 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项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减轻
逾期不满30日的。 从轻   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9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逾期30日以上不满90日的。 一般 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900-2100元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逾期90日以上的。 从重   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2100-3000元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9 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十)项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十)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情节较轻,经责令改正予以改正或配合的。 从轻 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一般 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3000-7000元罚款。
拒绝监督检查的。 从重 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7000-10000元罚款。
10 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轻 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1000-3000元罚款。
提交涉及股权转让、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身份证明等实质性虚假证明文件的;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危害后果的。 一般 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3000-7000元罚款。
提交涉及股权转让、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身份证明等实质性虚假证明文件或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导致群访群诉的。 从重 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7000-10000元罚款。
1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经营额不足五千元或者经营时间不足30日的。 从轻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900元以下罚款。
经营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两万元或者经营时间在30日以上不足180日的。 一般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900-2100元以下罚款。
经营额两万元以上或者经营时间在180日以上的。 从重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2100-3000元以下罚款。
2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减轻
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轻 责令改正,处以1500元以下罚款。
提交涉及股权转让、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身份证明等实质性虚假证明文件的;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造成危害后果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以1500 -3500元罚款。
提交涉及股权转让、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身份证明等实质性虚假证明文件或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导致群访群诉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以35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3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使用期限不足60天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600元以下罚款。
使用期限在60日以上不足90日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600-1400元罚款。
使用期限在90日以上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400-2000元罚款。
4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逾期不足60日的,或未损害他人利益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600元以下罚款。
逾期60日以上不足90日的,或对他人利益造成一般不利影响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600-1400元罚款。
逾期90日以上的,或对他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1400-2000元罚款。
5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不足10日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50元以下罚款。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上不足30日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50-350元罚款。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30日以上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50-500元罚款。
6 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减轻
出租、转让营业执照,没有违法所得的。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900元以下罚款。
出租、转让营业执照,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或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900-2100元罚款。
出租、转让营业执照,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或者涂改营业执照的。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100-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7 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从轻 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1500元以下罚款。
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一般 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1500-3500元罚款。
经营额2万元以上的。 从重 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500-5000元罚款。
8 伪造营业执照的。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伪造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被伪造的营业执照尚未用于非法目的的。 从轻 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500元以下罚款。
被伪造的营业执照已用于非法目的,但社会危害性较轻的。 一般 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500-3500元罚款。
被伪造的营业执照已用于非法目的,且社会危害性较重的。 从重  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500-5000元罚款。
13.《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减轻
隐瞒真实情况,未侵害他人利益或未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 从轻 责令改正,处以3.7万元以下罚款。
隐瞒真实情况,侵害他人利益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以3.7万-7.3万元罚款。
隐瞒真实情况,严重侵害他人利益并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以7.3万-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逾期不足30日的。 减轻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0.1万-1万元罚款。
逾期不足60日的。 从轻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3.7万元罚款。
逾期60日以上不足90日的。 一般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3.7万-7.3万元罚款。
逾期90日以上的。 从重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7.3万-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逾期不足60日的。 从轻 责令改正;逾期未办理的,处600元以下罚款。
逾期60日以上不足90日的。 一般 责令改正;逾期未办理的,处600-1400元罚款。
逾期90日以上的。 从重 责令改正;逾期未办理的,处1400-2000元罚款。
15.《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减轻
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从轻 责令改正,处1200元以下罚款。
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1200-2800元罚款。
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或提交虚假材料登记或伪造、涂改营业执照经营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2800-4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减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 从轻 责令改正,处150-450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450-1050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或者超范围经营专项许可或审批项目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1050-1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 个体工商户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逾期不足60日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0元以下罚款。
逾期60日以上不足90日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0-350元罚款。
逾期90日以上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50-500元罚款。
16.《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二)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 减轻
从轻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00-700元罚款。
从重 处700-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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