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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15项 第3项)

发布时间:2022-08-23 浏览次数:572
1.《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免罚
减轻
单一且不太明显的元素混淆;涉案产品准备投放市场或者少量投放尚未售出;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的。 从轻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投放市场,但追回全部或大部分产品的或涉案货值金额或销售金额较大;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金额不超过5万的;社会影响不大。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7.5万-17.5万元罚款。
2年内再次因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已投放市场,但拒不追回或涉案货值金额或销售金巨大;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损失或者损害超过5万;造成恶劣影响的。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5-5倍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17.5万-2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免罚
减轻 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10万元的罚款。
贿赂额1万元以下,或者涉案交易额10万元以下;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危险;无社会影响的。 从轻 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上97万元的罚款【第一档:10万-36.1万;第二档:36.1万-70.9万;第三档:70.9万-97万】。
贿赂额超过1万元10万元以下,或者涉案交易额超过10万元50万元以下;存在危害人体健康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危险的;社会影响不大。 一般 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97万-21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档:97万-131.8万;第二档:131.8万-178.2万;第三档:178.2万-213万】。
2年内再次因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被处罚的;贿赂额超过10万元,或者涉案交易额超过50万;足以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的;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 从重 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213万元-3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档:213万-239.1万;第二档:239.1万-273.9万;第三档:273.9万-300万】。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免罚
减轻 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一项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违法信息点;宣传已制作完成但未发布;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危险。 从轻 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4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130万元的罚款。
涉及两项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违法信息点;宣传已发布,但涉及面不特别广;存在危害人体健康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危险的。 一般 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44万元-7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30万-170万元的罚款。
涉及3项以上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违法信息点;2年内再次因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宣传已发布,发布费用超过10万元或在两个以上省市发布等情形;足以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的。 从重 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76万元-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70万-200万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4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免罚
减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1项商业秘密1份载体;非主动实施,且获取后未披露、未使用或未允许他人使用,且主动销毁或归还的;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的;无社会影响的。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3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185万罚款。
涉及2项商业秘密或者2份载体;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后,主动控制危害继续或者扩大;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金额不超过5万的;社会影响不大的。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37万元-7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85-365万罚款。
3项以上商业秘密或者3份以上载体;2年内再次因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被处罚的;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后,任危害继续或者扩大,或者行为继续、扩大;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损失或者损害超过5万;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7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65万-500万罚款。
5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免罚
减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0.5万-5万元的罚款。
涉及一项违法情节;公布后及时改正且未对销售产生影响的;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的;无社会影响的。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18.5万元的罚款。
涉及两项违法情节;已公布并实施,涉案销售金额不超过10万的;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金额不超过5万的;社会影响不大的。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8.5万-36.5万元的罚款。
涉及三项以上违法情节;2年内再次因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已公布并实施,拒不控制危害后果或者追回或涉案销售金额超过10万的;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损失或者损害超过5万;造成群体性事件、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6.5万-50万元的罚款。
6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免罚
减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1-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1项虚假或误导的违法信息点;宣传已制作完成但未发布;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的;无社会影响的。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10-2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125万的罚款。
涉及2项虚假或误导的违法信息点;宣传已发布,但涉及面不特别广;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金额不超过5万的;社会影响不大。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22-38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25万-225万的罚款
涉及3项以上虚假或误导的违法信息点;2年内再次因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宣传已发布,发布费用超过10万元或在两个以上省市发布等情形;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损失或者损害超过5万;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38-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25万-300万罚款。
7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免罚
减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10万元罚款。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2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125万罚款。
涉及2项违法情节;已实施,但涉及面不特别广;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金额不超过5万的;社会影响不大的。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2-3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25万-225万的罚款。
涉及3项以上违法情节;2年内再次因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已实施,相关损失10万元以上或影响用户数5万以上;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损失或者损害超过5万;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8-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25万-300万罚款。
2.《禁止传销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有《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免罚
减轻
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 从轻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95万元的罚款【第一档:50万-63.5万;第二档:63.5万-81.5万;第三档:81.5万-95万】。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一般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档:95万-113万;第二档:113万-137万;第三档:137万-155万】。
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 从重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55万元-200万元的罚款【第一档:155万-168.5万;第二档:168.5万-186.5万;第三档:186.5万-200万】。
2 有《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免罚
减轻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22万元的罚款。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22万元-38万元的罚款。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38万元-50万元以的罚款。
3 有《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免罚
减轻
参与传销非法获利不足1000元的。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600元以下的罚款。
参与传销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600-1400元的罚款。
参与传销非法获利超过2000元的。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400 -2000元的罚款。
4 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免罚
减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0.5万元-5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满5万元的。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18.5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8.5万元-36.5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的。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36.5万元-50万元的罚款。
5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免罚
减轻
涉案财物价值不满5万元。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9.5%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1.6倍的罚款。
涉案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9.5%-15.5%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6-2.4倍的罚款。
涉案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的。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5.5%-20%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2.4-3倍的罚款。
3.《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减轻
违法经营额不满5万元的。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12.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36万罚款。
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12.5万元-22.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6万-44万罚款。
违法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22.5万元-3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44万-50万罚款,并依法取缔。
2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减轻
违法经营额不满5万元的。 从轻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12.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30-36万罚款。
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一般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12.5万元-22.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6-44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从重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2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44-50万元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
3 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减轻
违法经营额不满10万元的。 从轻 责令改正,处3万元-11.1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11.1万元-21.9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上。 从重 责令改正,可以处21.9万元-30万元罚款。
4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减轻
违法销售收入不满30万元的。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12.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36万元罚款
违法销售收入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12.5万元-22.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6-44万元罚款
违法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的。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22.5-3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44-50万元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5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减轻
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物品等值不满1万元的。 从轻 3-5.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16万元罚款。
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物品等值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 一般 5.1-7.9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6万-24万元罚款
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物品等值在3万元以上的。 从重 7.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4万-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6 直销员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减轻
物品等值不满1万元的。 从轻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品等值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一般 1.5-3.5万元罚款。
物品等值在3万元以上的。 从重 处3.5万-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7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减轻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不满10人的。 从轻 责令改正,处3-5.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16元罚款。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10人以上不满30人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5.1-7.9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6-24万元罚款。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30人以上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7.9万-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4万-30万元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8 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违法销售收入不满1万元的。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0.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7.4万元罚款。
违法销售收入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0.6万-1.4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7.4万-15.6万元罚款。
违法销售收入在3万元以上的。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1.4万-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5.6万-20万元罚款。
9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减轻
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的。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5.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16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1-7.9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16-24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7.9-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4-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10 直销企业的授课人员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减轻
对授课人员,参与1次的。 从轻 1.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对授课人员,参与1次以上不满5次的。 一般 1.5-3.5万元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对授课人员,参与5次以上的。 从重 3.5-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11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的。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组织不满30人的。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7.4万元罚款。
组织30人以上不满50人的。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7.4-14.6万元罚款。
组织50人以上的。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4.6-20万元罚款。
12 直销员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直销员违反一项规定的。 从轻 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3.7万元的罚款。
直销员违反二项规定的。 一般 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1.5-3.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3.7-7.3万元的罚款。
直销员违反三项及以上规定的。 从重 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3.5-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7.3-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减轻
违反第二十四条:报酬不足销售收入30%的;违反第二十五条:有较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7日不超过14日,且违法情节轻微的。 从轻 责令改正,处5-12.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36万元罚款。
违反第二十四条:报酬达到销售收入30%以上不满50%的;违反第二十五条:有换货和退货制度但不够完善;有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14日不超过30日,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12.5-22.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6-44万元罚款
违反第二十四条:报酬达到销售收入50%以上的;违反第二十五条:没有换货和退货制度;有换货和退货制度,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30日的,造成一定后果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22.5-3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44-50万元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14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减轻
逾期不超过15日,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处1-3万元罚款。
未按规定时限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逾期15日以上不超过30日;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有遗漏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处3-7万元罚款。
逾期30日以上未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披露的信息存在严重虚假、误导性陈述或有重大遗漏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处7-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30万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15 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减轻
违反一次(项)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处1-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16万元罚款。
违反二次(项)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处3-7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6-24万元罚款。
违反三次(项)及以上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处7-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4-30万元罚款。
4.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减轻
违法所得额不足1万元的。 从轻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0.9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0.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违法所得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一般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0.9-2.1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0.3万-0.7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违法所得额5万元以上的。 从重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2.1-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0.7万-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5.《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零售商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减轻
零售商违法促销商品价值不满三万元的;违法所得不满一万元的。 从轻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0.9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0.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零售商违法促销商品价值三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零售商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已因相同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一次的。 一般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0.9-2.1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0.3万-0.7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零售商违法促销商品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已因相同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从重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2.1-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0.7万-1万元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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