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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15项 第4项)

发布时间:2022-08-23 浏览次数:808
1.《电子商务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减轻
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无社会影响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 元以下罚款。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造成轻微危害后果;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7000元罚款。
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造成恶劣影响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7000-10000罚款。
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2 万元罚款。
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无社会影响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4.4 万元罚款。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造成轻微危害后果;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4-7.6 万元罚款。
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造成恶劣影响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7.6-10万元罚款。
3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20 万元罚款。
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无社会影响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9.5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29 万元罚款。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造成轻微危害后果;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9.5-15.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9-41 万元罚款。
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造成恶劣影响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5万-20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41万-50 万元罚款。
4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20 万元罚款。
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无社会影响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9.5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29 万元罚款。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造成轻微危害后果;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9.5-15.5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9-41 万元罚款。
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造成恶劣影响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5.5万-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41万-50万元罚款。
5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履行《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减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2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10万元罚款。 
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无社会影响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4.4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10万元罚款。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造成轻微危害后果;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4.4-7.6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2-38万元罚款。
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造成恶劣影响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7.6-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8-50万元罚款。
6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规定,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减轻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2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10万元罚款。
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无社会影响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4.4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22万元罚款。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造成轻微危害后果;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4-7.6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2-38万元罚款。
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造成恶劣影响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7.6-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8-50万元罚款。
7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50万罚款。
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无社会影响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18.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95万元罚款【第一档:50万到63.5万;第二档:63.5万到81.5万;第三档:81.5万到95万】。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造成轻微危害后果;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8.5-36.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95-15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档:95万到113万;第二档:113万到137万;第三档:137万到155万】。
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造成恶劣影响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6.5万-上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55万-200万元罚款【第一档:155万到168.5万;第二档:168.5万到186.5万;第三档:186.5万到200万】。
8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50万罚款。
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无社会影响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18.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95万元罚款【第一档:50万到63.5万;第二档:63.5万到81.5万;第三档:81.5万到95万】。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造成轻微危害后果;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8.5-36.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95-15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档:95万到113万;第二档:113万到137万;第三档:137万到155万】。
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造成恶劣影响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6.5万-上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5万-200万元罚款【第一档:155万到168.5万;第二档:168.5万到186.5万;第三档:186.5万到200万】。
9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50万罚款。
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无社会影响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18.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95万元罚款【第一档:50万到63.5万;第二档:63.5万到81.5万;第三档:81.5万到95万】。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造成轻微危害后果;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8.5-36.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95-15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档:95万到113万;第二档:113万到137万;第三档:137万到155万】。
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造成恶劣影响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6.5万-上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55万-200万元罚款【第一档:155万到168.5万;第二档:168.5万到186.5万;第三档:186.5万到200万】。
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特许人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减轻 责令改正,处0.3-3万元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处3万-5.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16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告。
一般 责令改正,处5.1万-7.9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6万-24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告。
从重 责令改正,处7.9万元-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4万-30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告。
3.《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1万元罚款。
从轻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 万-1.6 万元罚款。
一般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6 万-2.4万元罚款。
从重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4万-3万元罚款。
2 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从轻 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7000元罚款。
从重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7000-10000元罚款。
3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以0.1-1万元罚款。
从轻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以1-1.6万元罚款。
一般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6 -2.4万元罚款。
从重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2.4 -3万元罚款。
4 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以0.1-1万元罚款。
从轻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以1-1.6万元罚款。
一般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6 -2.4万元罚款。
从重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2.4 -3万元罚款。
4.《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0.1万-1万元罚款。
从轻 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1.6万元罚款。
一般 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6万-2.4万元罚款。
从重 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6万-3万元罚款。
2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从轻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0.9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0.9-2.1万元罚款。
从重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1-3万元罚款。
5.《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5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未改正的。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0.5万-1.2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满2个月内未改正。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25万-2.2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超过2个月未改正。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25万-3万元罚款。
2 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减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从轻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满2个月内未改正。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从重
3 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5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未改正的。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0.5万-1.2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满2个月内未改正。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25万-2.2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超过2个月未改正。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25万-3万元罚款。
4 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5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未改正的。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0.5万-1.2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满2个月内未改正。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25万-2.2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超过2个月未改正。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25万-3万元罚款。
5 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5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未改正的。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0.5万-1.2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满2个月内未改正。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25万-2.2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超过2个月未改正。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25万-3万元罚款。
6 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5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未改正的。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0.5万-1.2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满2个月内未改正。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25万-2.2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超过2个月未改正。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25万-3万元罚款。
7 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5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未改正的。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0.5万-1.2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满2个月内未改正。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25万-2.2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超过2个月未改正。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25万-3万元罚款。
8 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5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未改正的。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0.5万-1.2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满2个月内未改正。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25万-2.2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超过2个月未改正。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25万-3万元罚款。
9 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5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未改正的。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0.5万-1.2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满2个月内未改正。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25万-2.2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超过2个月未改正。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25万-3万元罚款。
10 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3万元罚款。 减轻
从轻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满2个月内未改正。 一般 处3万元罚款。
从重
11 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责令改正,处0.1万-1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 从轻 责令改正,处1万-1.6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1.6万-2.4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从重 责令改正,处2.4万-3万元罚款。
6.《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行为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5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未改正的。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0.5万-1.2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满2个月内未改正的。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25万-2.2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超过2个月未改正的。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25万-3万元罚款。
2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行为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5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未改正的。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0.5万-1.2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满2个月内未改正的。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25万-2.2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超过2个月未改正的。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25万-3万元罚款。
3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行为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5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未改正的。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0.5万-1.2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满2个月内未改正的。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25万-2.2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超过2个月未改正的。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25万-3万元罚款。
4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行为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5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未改正的。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0.5万-1.2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满2个月内未改正的。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25万-2.2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超过2个月未改正的。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25万-3万元罚款。
5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信息公开和更新的行为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5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未改正的。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0.5万-1.2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满2个月内未改正的。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25万-2.2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超过2个月未改正的。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25万-3万元罚款。
6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5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未改正的。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0.5万-1.2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满2个月内未改正的。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25万-2.2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超过2个月未改正的。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25万-3万元罚款。
7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行为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5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未改正的。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0.5万-1.2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满2个月内未改正的。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25万-2.2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超过2个月未改正的。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25万-3万元罚款。
8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行为。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5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未改正的。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0.5万-1.2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满2个月内未改正的。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25万-2.2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超过2个月未改正的。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25万-3万元罚款。
9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行为。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5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未改正的。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0.5万-1.2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满2个月内未改正的。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25万-2.2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超过2个月未改正的。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25万-3万元罚款。
10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行为。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5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未改正的。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0.5万-1.2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满2个月内未改正的。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25万-2.2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超过2个月未改正的。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25万-3万元罚款。
11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行为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5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未改正的。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0.5万-1.2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满2个月内未改正的。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25万-2.2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超过2个月未改正的。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25万-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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