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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15项 第6项)

发布时间:2022-08-23 浏览次数:490


1.《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四) 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减轻 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0.1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涉案物品未销售或已追回售出的全部涉案物品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销售者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观故意行为的;2、销售者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的;3、曾因相同或类似质量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4、因违法行为导致危害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20000元罚款。
涉案物品未销售或已追回售出的全部涉案物品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7.4万元罚款。
销售者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4万-14.6万元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观故意行为的;2、销售者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的;3、曾因相同或类似质量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4、因违法行为导致危害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4.6万-20万元罚款。
3 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减轻 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0.1-1倍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涉案物品未销售或已追回售出的全部涉案物品。 从轻 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1.6倍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销售者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一般 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6-2.4倍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观故意行为的;2、销售者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的;3、曾因相同或类似质量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4、因违法行为导致危害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从重 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4-3倍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2.《文物保护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   《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0.2-2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0.2万-2万元的罚款。
从轻 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2.9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2万-4.4万元的罚款。
一般 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9-4.1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4.4万-7.6万元的罚款。
从重 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4.1-5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7.6万-10万元的罚款。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三)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减轻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0.1-1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500-5000元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1.6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0.5万-1.85万元的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6-2.4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1.85万-3.65万元的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4-3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3.65万-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3.《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减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0.2-2倍的罚款。
涉案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数量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无社会影响的。 从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4.4倍的罚款。
涉案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数量一般;造成轻微危害后果;造成一定影响的。 一般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4.4-7.6倍的罚款。
涉案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数量较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造成恶劣影响的。 从重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7.6-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2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减轻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0.1-1倍的罚款。
涉案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数量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无社会影响的。 从轻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1-2.2倍的罚款。
涉案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数量一般;造成轻微危害后果;造成一定影响的。 一般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2.2-3.8倍的罚款。
涉案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数量较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造成恶劣影响的。 从重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3.8-5倍的罚款。
3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减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0.2-2倍的罚款。
涉案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数量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无社会影响的。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4.4倍的罚款。
涉案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数量一般;造成轻微危害后果;造成一定影响的。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4.4-7.6倍的罚款。
涉案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数量较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造成恶劣影响的。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7.6-10倍的罚款。
4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减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1万-1万元的罚款。
涉案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数量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无社会影响的。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2.9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2.2万的罚款。
涉案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数量一般;造成轻微危害后果;造成一定影响的。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9-4.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2万-3.8万元的罚款。
涉案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数量较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造成恶劣影响的。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8万-5万元的罚款。
4.《枪支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定,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减轻 没收其仿真枪。
涉案物品未销售或已追回售出的全部涉案物品。 从轻 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5倍以下的罚款
销售者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义务,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一般 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5-3.5倍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观故意行为的;2、销售者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的;3、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4、因违法行为导致危害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从重 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3.5-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5.《拍卖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减轻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1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从轻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满7万元的。 一般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7万元以上的。 从重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减轻 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处拍卖佣金0.1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拍卖标的由拍卖人或其工作人员竞得且损害了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从轻 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处拍卖佣金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
拍卖标的由买受人在与拍卖人或其工作人员的交替竞价中竞得的。 一般 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处拍卖佣金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
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 从重 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处拍卖佣金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减轻
拍卖标的由买受人在与委托人或其代理人及其他竞买人交替竞价中竞得的。 从轻 处拍卖成交价9%以下的罚款。
拍卖标的由买受人在与委托人或其代理人交替竞价中竞得的。 一般 处拍卖成交价9%以上21%以下的罚款。
已因本条受过罚款的处罚的。 从重 处拍卖成交价21%以上30%以下的罚款。
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减轻 对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未对竞买人、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从轻 对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16%以下的罚款;对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22%以下的罚款。
损害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一般 对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16%以上24%以下的罚款;对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22%以上38%以下的罚款。
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从重 对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24%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38%以上50%以下的罚款;
5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减轻 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0.1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未对竞买人、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从轻 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
损害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一般 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
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从重 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6.《旅行社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违反《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减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0.1-1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10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2.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22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没有违法所得的。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2-3.8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2万-38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7万元的。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8-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8万-50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违法所得7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2 违反《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减轻 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处1万-10万元的罚款。
经营额不足10万元的。 从轻 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处10万-22万的罚款。
经营额1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的。 一般 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处22万-38万的罚款。。
经营额30万元以上的。 从重 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处38万-50万的罚款。
3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减轻 责令改正,处0.1万-1万元的罚款。
损失金额不足1万元的。 从轻 责令改正,处1万-2.2万元的罚款。
损失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2.2万-3.8万元的罚款。
损失金额3万元以上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3.8万-5万元的罚款。
7.《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减轻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50000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9.5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5万-15.5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10万以上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5万-20万元的罚款。
8.《军服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减轻 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0.1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没有违法所得,经营额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 从轻 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没有违法所得,经营额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一般 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没有违法所得,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 从重 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
2     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军服承制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二)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三)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 减轻 责令改正,处0.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案值不满1万元的。 从轻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案值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一般 责令改正,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案值3万元以上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3     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 ”等用语招揽顾客的。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 ”等用语招揽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减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违法所得不满2000元的;没有违法所得,经营额不满2000元的。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没有违法所得,经营额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7400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有违法所得,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4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9.《印刷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减轻 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0.5-5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1万-1万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从轻 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6.5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2.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违法经营额不满3000元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 一般 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6.5-8.5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2万-3.8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不足7000元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经营额30万元以上的。 从重 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5-10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8万-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违法经营额7000元以上的。
2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0.5-5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1万-1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从轻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6.5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2.2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违法经营额不满3000元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 一般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6.5-8.5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2万-3.8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不足7000元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经营额30万元以上的。 从重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5-10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8万-5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违法经营额7000元以上的。
10.《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予以取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0.5-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从轻 予以取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6.5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违法经营额不满3000元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 一般 予以取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6.5-8.5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1.5万-3.5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不足7000元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经营额30万元以上的。 从重 予以取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5-10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3.5万-5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违法经营额7000元以上的。
11.《出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减轻 予以取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0.5-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从轻 予以取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6.5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违法经营额不满3000元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 一般 予以取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6.5-8.5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1.5万-3.5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不足7000元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经营额30万元以上的。 从重 予以取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5-10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3.5万-5万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违法经营额7000元以上的。
12.《电影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予以取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0.5-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20万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从轻 予以取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6.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29万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违法经营额不满1万元的。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经营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一般 予以取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6.5-8.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9万-41万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 从重 予以取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8.5-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41万-50万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13.《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减轻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
涉案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数量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无社会影响的。 从轻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涉案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数量一般;造成轻微危害后果;造成一定影响的。 一般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7倍的罚款
涉案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数量较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造成恶劣影响的。 从重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7-10倍的罚款。
2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经营额不满5万元的。 从轻 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一般 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5万-3.5万元的罚款。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从重 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3.5万-5万元的罚款。
14.《殡葬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尚未销售的。 减轻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0.1-1倍的罚款。
制造、销售金额不足1万元的。 从轻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1.6倍的罚款。
制造、销售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一般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6-2.4倍的罚款。
制造、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从重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4-3倍的罚款。
2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减轻 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0.1-1倍的罚款。
制造、销售金额不足1000元的。 从轻 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1.6倍的罚款。
制造、销售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一般 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6-2.4倍的罚款。
制造、销售金额10000元以上的。 从重 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4-3倍的罚款。
1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减轻 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额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 从轻 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额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 一般 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3.5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额100万元以上的。 从重 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5-5倍的罚款。
16.《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经指定,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或者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出口商用密码产品或者销售境外的密码产品的。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没收密码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一) 未经指定,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或者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二) 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三) 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出口商用密码产品或者销售境外的密码产品的。 减轻 没收密码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从轻 没收密码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1.6倍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观故意行为的;2、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一般 没收密码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6-2.4倍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违反规定的;2、拒不改正的;3、造成不良后果的。 从重 没收密码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4-3倍的罚款。
17.《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的;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利用合同实施欺诈、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证明、执照、印章、帐户及其他便利条件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责任或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未给他人造成损害,但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从轻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0.9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0.9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害,也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一般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0.9倍以上2.1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2.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害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从重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8.《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价格行为和明码标价规定的。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价格行为和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减轻
未给他人造成损害,但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从轻 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500元以下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害,也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一般 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害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从重 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减轻
给他人造成损害,也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从轻 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害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一般 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符合《适用规则》第十六条有关情形的。 从重 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未向依法设立的主体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台帐的。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减轻
未给他人造成损害,但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从轻 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6000元以下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害,也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一般 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害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从重 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4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9.《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不构成犯罪的。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八条 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不构成犯罪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责令停止生产。
初次违法,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召回、追回售出的全部产品的。 从轻 责令停止生产,处以9000元以下罚款。
产品已售出且未能全部召回、追回的。 一般 责令停止生产,处以9000-21000元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曾因相同或类似质量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因违法行为导致危害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从重 责令停止生产,处以21000-30000元罚款。
2 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不构成犯罪的。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九条 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责令停止销售。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召回、追回售出的全部产品的。 从轻 责令停止销售,处以9000元以下罚款。
产品已售出且未能全部召回、追回的。 一般 责令停止销售,处以9000-21000元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曾因相同或类似质量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因违法行为导致危害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从重 责令停止销售,处以21000-30000元罚款。。
3 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不构成犯罪的。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十条 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无社会影响的。 从轻 处以9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一定影响的;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告诫的。 一般 处以9000-21000元罚款。
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 从重 处以21000-30000元罚款。。
20.《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拍卖人违反《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无社会影响的。 从轻 予以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一定影响的;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告诫的。 一般 予以警告,并可处3000-7000元罚款。
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 从重 予以警告,并可处7000-10000元罚款。
2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无社会影响的。 减轻 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10000元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6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1.6万元罚款。
造成一定影响的;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告诫的。 一般 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6000-8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6万-2.4万元罚款。
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 从重 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8500-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4万-3万元罚款。
2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违规收费的;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三)违规收费的;(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减轻 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50元罚款。
无社会影响的。 从轻 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95元罚款。
造成一定影响的;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告诫的。 一般 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95-155元罚款。
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 从重 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155-200元罚款。
2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减轻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召回、追回售出的全部产品的。 从轻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0.6倍以下的罚款。
产品已售出且未能全部召回、追回的。 一般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0.6-1.4倍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曾因相同或类似质量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因违法行为导致危害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从重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1.4-2倍的罚款。
23.《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0.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无社会影响的。 从轻 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0.3-0.9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3000元罚款。
造成一定影响的;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告诫的。 一般 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0.9-2.1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000-7000元罚款。
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 从重 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2.1-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7000-10000元罚款。
2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无社会影响的。 从轻 责令改正,可处1000-3000元罚款。
造成一定影响的;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告诫的。 一般 责令改正,可处3000-7000元罚款。
;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 从重 责令改正,可处7000-10000元罚款。
3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的。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无社会影响的。 从轻 责令改正,可处1000-3000元罚款。
造成一定影响的;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告诫的。 一般 责令改正,可处3000-7000元罚款。
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 从重 责令改正,可处7000-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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