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告法(2018年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裁量标准 |
1 |
发布虚假广告的。 |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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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0.3-3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万-20万元罚款。 |
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
从轻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3.6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44万元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5-6.5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130万元的罚款。 |
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或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告诫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6-4.4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44万-76万元罚款【第一档:44万-53.6万;第二档:53.6万-66.4万;第三档:66.4万-76万】。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6.5-8.5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30万-170万元的罚款。 |
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或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的;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4.4-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76万-100元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8.5-10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70万-200万元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请。 |
2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 |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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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没收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0.3-3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万-20万元罚款。 |
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
从轻 |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3.6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44万元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5-6.5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130万元罚款。 |
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或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告诫的。 |
一般 |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6-4.4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44万-76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档:44万-53.6万;第二档:53.6万-66.4万;第三档:66.4万-76万】。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6.5-8.5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30万-170万元罚款。 |
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或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的;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 |
从重 |
情节较为严重的,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4.4- 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76万-100万元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8.5-10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70万-200万元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
3 |
违反规定发布禁止情形广告,涉及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违规发布烟草广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游戏等广告,以及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游戏广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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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2万-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2万-20万元罚款。 |
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
从轻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20万-44万元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20万-44万元罚款。 |
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或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告诫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44万-76万元罚款【第一档:44万到53.6万;第二档:53.6万到66.4万;第三档:66.4万到76万】。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44万-76万元罚款【第一档:44万-53.6万;第二档:53.6万-66.4万;第三档:66.4万-76万】。 |
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或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的;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 |
从重 |
对广告主处76万-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情节较为严重的,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76万-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
4 |
违法发布涉及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疾病治疗功能、保健食品、酒类、教育培训、招商、房地产、种子、种畜禽、种养殖等的广告,以及利未成年人发布广告,违规利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等违法行为的。 |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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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0.1-1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万-10万元罚款。 |
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
从轻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1.6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1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3-3.6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44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或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告诫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6-2.4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3万-17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3.6-4.4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44万-76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档:44万-53.6万;第二档:53.6万-66.4万;第三档:66.4万-76万】。 |
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或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的;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2.4-3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7万-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4.4-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76万-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5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 |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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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0.1-1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万-10万元罚款。 |
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
从轻 |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1.6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1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3-3.6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44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或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告诫的。 |
一般 |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6-2.4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3万-17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3.6-4.4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44万-76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档:44万-53.6万;第二档:53.6万-66.4万;第三档:66.4万-76万】。 |
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或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的;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 |
从重 |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2.4- 3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7万-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4.4-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76万-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
6 |
广告内容不准确、清楚,引证内容不真实、准确,涉及的专利信息不准确、真实、有效,或者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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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无 |
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
从轻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或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告诫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3万-7万元罚款。 |
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或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的;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7万-10万元罚款。 |
7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广告法》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 |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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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无 |
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
从轻 |
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或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告诫的。 |
一般 |
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处3万-7万元罚款。 |
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或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的;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 |
从重 |
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处7万-10万元罚款。 |
8 |
广告违法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 |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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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无 |
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或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告诫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处3万-7万元罚款。 |
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或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的;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处7万-10万元罚款。 |
9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 |
《广告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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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无 |
符合《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有关情形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1.6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0.5万-1.25万元罚款。 |
符合《适用规则》第十七条有关情形的;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告诫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6-2.4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25万-2.25万元罚款。 |
符合《适用规则》第十六条有关情形的;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4-3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25万-3万元罚款 |
10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 |
《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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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无 |
符合《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有关情形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符合《适用规则》第十七条有关情形的;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告诫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可以处1.5万-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符合《适用规则》第十六条有关情形的;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可以处3.5万-5万元罚款。 |
11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 |
《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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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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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责令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告诫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可以处1.5万-3.5万元罚款。 |
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可以处3.5万-5万元罚款。 |
12 |
广告代言人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
《广告法》第六十二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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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无 |
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1.6倍的罚款。 |
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或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告诫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6-2.4倍的罚款。 |
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或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的;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1-3倍的罚款。 |
13 |
违反规定发送广告的。 |
《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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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500-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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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0.5万-1.2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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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1.25万-2.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2.25万-3万元罚款。 |
14 |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 |
《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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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500-5000元的罚款。 |
关闭标识不显著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0.5万-1.25万元罚款。 |
虽有关闭标识,但关闭后在同一页面仍继续弹出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1.25万-2.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关闭标识的或关闭标识为假,无法一键关闭的,或者点击后打开链接页面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2.25万-3万元罚款。 |
15 |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 |
《广告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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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无 |
发现一般禁止性广告违法内容的(不含导向问题条款);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1.6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万-2.2万元罚款。 |
发现一般禁止性广告违法内容的(不含导向问题条款);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或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告诫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6-2.4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2万-3.8万元罚款。 |
发现虚假广告或导向问题违法广告的;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或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的;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 |
从重 |
情节较为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4-3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3.8万-5万元罚款。 |
16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 |
《广告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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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1万-10万元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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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10万-13万元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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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13万-17万元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
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 |
从重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17万-20万元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
17 |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 |
《广告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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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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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3.7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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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7万-7.3万元罚款 |
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3万-10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