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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2-10-25 浏览次数:174
     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2022版)
序号 行政权力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   行政裁量权基准
1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有主动改正的情形;2.贿赂额1万元以下,或者涉案交易额10万元以下;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危险;无社会影响的。 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10万元的罚款。
2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1.有主动改正的情形;2.涉及一项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违法信息点;宣传已制作完成但未发布;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危险。 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主动改正的情形;2.涉及1项商业秘密1份载体;非主动实施,且获取后未披露、未使用或未允许他人使用,且主动销毁或归还的;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的;无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主动改正的情形;2.涉及一项违法情节;公布后及时改正且未对销售产生影响的;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的;无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0.5万-5万元的罚款。
5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主动改正的情形;2.涉及1项虚假或误导的违法信息点;宣传已制作完成但未发布;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的;无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1万-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主动改正的情形;2.涉及1项违法情节;已实施涉及面不广;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金额不超过5万的;无社会影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10万元罚款。
注:法律法规明确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明确的,按照辽宁省市场监管局《自由裁量基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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