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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2-10-25 浏览次数:202
 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2022版)
序号 行政权力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 行政裁量权基准
1 对销售者销售不知道该产品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售出的全部产品的;2、销售者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100%-160%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 对销售者销售不知道该产品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符合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明示质量要求,产品已售出且未能全部追回的;2、销售者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125%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 对销售者销售不知道该产品为“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售出的全部产品的;2、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 对销售者销售不知道该产品为“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已售出且未能全部追回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0%-6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 对销售者销售不知道该产品为“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产品尚未销售的或已销售,追回全部的;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无社会影响或轻微社会影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6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贿赂额1万元以下,或者涉案交易额10万元以下;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危险;无社会影响的。 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上97万元的罚款【第一档:10万-36.1万;第二档:36.1万-70.9万;第三档:70.9万-97万】。
7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涉及一项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违法信息点;宣传已制作完成但未发布;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危险。 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4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130万元的罚款。
8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1项商业秘密1份载体;非主动实施,且获取后未披露、未使用或未允许他人使用,且主动销毁或归还的;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的;无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3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185万罚款。
9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一项违法情节;公布后及时改正且未对销售产生影响的;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的;无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18.5万元的罚款。
10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1项虚假或误导的违法信息点;宣传已制作完成但未发布;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的;无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10万-2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125万的罚款。
11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1项违法情节;已实施涉及面不广;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金额不超过5万的;无社会影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2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125万罚款。
12 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的;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利用合同实施欺诈、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证明、执照、印章、帐户及其他便利条件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责任或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给他人造成损害,但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0.9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0.9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注:法律法规明确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明确的,按照辽宁省市场监管局《自由裁量基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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