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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台子区证明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3-01-17 浏览次数:212

附件1

双台子区新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证明用途

替代措施

取消时间

备注

1

失地、失海、失林证明

没有经济收入

2021年7月

附件2

双台子区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是否为

自行设定

办理方式

实施区域

备注

1

无产权证明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相关的证明

《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第五条 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住所,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出具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属于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乡(镇)政府依法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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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清税证明

国家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的《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二、突出重点,统一模式(二)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以依法行政、方便企业办事、降低行政成本为出发点,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整合优化登记申请文书提交材料规范(样式附后)。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和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登记部门审核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办理注销时,企业需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具备联网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清税信息共享给登记机关供登记机关核对用。登记机关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共享给税务(含计划单列市)、质检(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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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定代表人(股东)姓名变更证明

国家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的《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2年版):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因股东或发起人自身更名,需要变更登记的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中,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更改姓名的,如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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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股权划转裁定书、股权划转证明文件

国家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的《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2年版):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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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清理债务完结证明

国家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的《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2年版):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出资人(主管部门)、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清算组织、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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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清算人证明

国家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的《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2年版):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7.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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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股东(投资人)身份证明、主体资格证明

国家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的《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2年版):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文件。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出资人(主管部门)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出资人(主管部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出资人(主管部门)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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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的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国家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的《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2年版):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因合并(分立)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或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因公司的股东发生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公司的股东因合并(分立)解散的,提交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注销证明,因合并(分立)新设的,提交设立证明。合并(分立)后存续的,提交变更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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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房地产使用证明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第三条 申请住所登记时,申请人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下列住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后,即可予以登记:(一)住所为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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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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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无刑事犯罪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根据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三条规定: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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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资金证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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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台子区

13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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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台子区

14

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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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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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台子区

16

符合小餐饮许可的法定要求及《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的审查标准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第三十条 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餐饮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改革的工作意见》(辽市监发〔2018〕2号)所附《小餐饮经营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中规定的“法定条件”和“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的审查标准,并应提交1.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书;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可实现在线核验的审批机关无需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3.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示意图;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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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台子区

17

符合小作坊许可的法定要求及《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规定的审查标准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餐饮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改革的工作意见》(辽市监发〔2018〕2号),所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中规定的“法定条件”和“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符合《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的规定和审查标准,应提交的材料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营业执照(可实现在线检验的审批机关无需要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3.生产加工者身份证明;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5.生产工艺流程;6.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食品名称、执行标准、散装食品配料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成分及含量明细表等);7.生产加工场所的平面图;8.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批发销售记录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等);9.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分类目录;10.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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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具备食品生产许可的法定条件(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膨化食品、薯类食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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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经济困难证明

《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二)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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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台子区

20

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盘人社发[2022]35号 关于2022年盘锦市工程、农业、经济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现场

提交

双台子区

21

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盘人社发【2019】83号第三条第七项申领材料归档。

现场

提交

双台子区

22

财政出具的工资证明

盘锦市就业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项

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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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台子区

23

社保缴费凭证

盘政发【2020】2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举措的通知

辽财社【2019】276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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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台子区

附件3

双台子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证明用途

实施区域

办理数量

核查比例

备注

1

房地产使用证明

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双台子区

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双台子区

5

3

无刑事犯罪证明

办理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双台子区

5

4

资金证明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双台子区

8

5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商品房预售许可

双台子区

4

6

符合小餐饮许可的法定要求及《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的审查标准

小餐饮经营许可

双台子区

7

符合小作坊许可的法定要求及《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规定的审查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

双台子区

8

具备食品生产许可的法定条件(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膨化食品、薯类食品)

食品生产许可

双台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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