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资讯 >通知公告

盘锦市双台子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盘双卫公罚字【2020】第5号

被处罚人:盘锦市双台子区海英兰之馨美发店

负责人:张海英; 性别:女性; 民族:汉族: 电话:131****7737

被处罚单位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胜利街道  

盘锦市双台子区卫生健康局监督员田玉娟、王靳在2020年12月02日监督检查时,海英兰之馨美发店从业人员张海英的健康证明已过期,从业人员张海英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理发的服务工作;未对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公共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于2020年12月18复检见辽宁盘锦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明有效期至2021年12月9日。已经申请对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公共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以上事实有2020年12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2020年12月2日《卫生监督意见书》、2020年12月18日张海英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2张、海英兰之馨美发店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海英兰之馨美发店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张海英身份证复印件。

该理发店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盘锦市双台子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办公楼314室)。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1月8日    

关闭 打印
上一篇: 盘锦菲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50吨3,5-二氯-2-氟-4-(1,1,2,3,3,3-六氟丙氧基)苯胺、500吨3,5-二甲...
下一篇: 盘锦市双台子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