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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双台子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盘双卫公罚字﹝2021﹞第0007号

被处罚人:盘锦顺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利城商业广场)

被处罚单位地址:盘锦市双台子区渤海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许新 性别:男性; 民族:汉族:身份证号:211122xx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670463792Y; 

2021年3月2日盘锦市双台子区卫生健康局监督员现场查见该商场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2018年11月14日至2020年9月16日,盘锦顺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利城商业广场)不能出示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商场经营活动。经我局监督员2021年3月8日复查已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2日《现场笔录》、2021年3月2日《卫生监督意见书》、2021年3月2日顺地城商业广场经理助理蒲江的《询问笔录》、2021年3月8日《现场笔录》、顺地城商业广场《营业执照》复印件、顺地城商业广场《卫生许可证》(过期)复印件、《卫生许可证》(新)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委托书》一份、许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蒲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为证。

盘锦顺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利城商业广场)以上违法事实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予以顺地城商业广场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盘锦市双台子区卫生健康局314办公室。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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