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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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盘双卫公罚字﹝2021﹞第0005号
被处罚人:盘锦市双台子区金麒麟休闲俱乐部
负责人:乔鹏; 性别:男性; 民族:汉族:
被处罚单位地址:盘锦市双台子区辽河路辽河岗南100米
盘锦市双台子区金麒麟休闲俱乐部(以下简称该单位)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从业人员赵某科、辛某春等4人不能出示健康证明从事直接接触顾客的服务工作,后经调查该4人未取得健康证明。本执法机关监督员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从事直接接触顾客的服务工作,取得有效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经2021年2月22日复查上述人员均已取得有效健康证。
以上事实有2021年2月13日《现场笔录》、2021年2月13日《卫生监督意见书》、《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负责人乔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2021年2月18日王倩的《询问笔录》、2021年2月22日《现场笔录》、从业人员赵修科等4人的健康证复印件、经办人王倩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为证。
该单位以上事实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盘锦市双台子区卫生健康局314办公室。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卫生健康局
二○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